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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20家企业被取消高新资格并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1-07-05

近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发布关于取消南京安普瑞斯有限公司等220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关于取消南京安普瑞斯有限公司等220家企业

关于取消南京安普瑞斯有限公司等220家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苏高企协〔2021〕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南京安普瑞斯有限公司等220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2021年5月21日

附件: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自2018年起,各省市便严查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应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因此,企业不仅要重视认定时资料的准备,更应当注重资格维持,为期满后重新认定及后续可能面临的检查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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