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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期,这些与你我有关的新规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1-09-01

9月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快来看看,哪些与你我有关?

加强信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其中,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正式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增设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凡是在北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工作和运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将纳入评价范围。另外,9月1日起,北京市将启动首次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工作。

严谨弄虚作假,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需签章诚信承诺书

自2021年9月1日起,在异议、评审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需一并提交本人/本单位及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签章的《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9月1日起,江苏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即将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管辖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以及300万元以上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宣布从9月1日起,调整江苏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通知指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不再审理无锡市等管辖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以及300万元以上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数据安全法:构建全新的数据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数据安全法是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其中提到: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第四十五条  被诉行政机关以外的当事人对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在原审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应当调取而未予以调取,在诉讼监督阶段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第六十条 检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调查核实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为数字经济强省提供法治保障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知识产权的有: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产业发展,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推进软件产品迭代、平台搭建、产业化应用、适配测试和开源开放,拓展用户市场,构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数字经济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专项,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承接机制,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一体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在政务服务、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设施保护、政府采购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版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中加(拿大)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再延长五年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为在专利审查领域深化合作延长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中新(加坡)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自2021年9月1日起再延长五年,至2026年8月31日止。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9月1日启动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的PPH试点,该PPH试点曾先后延长两次,将于2021年8月31日止。本次延长后的中新(加坡)PPH试点增加了再利用型PPH(PPH Mottainai)合作。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提至最高1亿元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一是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二是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三是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三部门:规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报告、修补和发布等行为

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非法收集、出售、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网络运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对安全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修补。

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为维护网络安全提供坚强后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契税法和城建税法:税收法定再提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两部法律都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比此前的暂行条例,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采取税制平移的原则,税率并未变化,仍为3%至5%。同时,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了免征契税等规定。还增加了退税规定,简化了纳税申报。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强调公办民办平等法律地位

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制定最高限价,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条例强调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平等对待;规定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欺凌、性侵建立零容忍处理机制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构建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具体要求,特别细化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便于学校把握、运用。同时,完善校园性侵害、性骚扰的防治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明确了禁止教职工与学生谈恋爱等行为“红线”。

来源:中国政府网、新华社、IPRdail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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