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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或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21-09-02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推进发展,跨境电商得到快速发展,但跨境企业之间的摩擦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摩擦也日益增多。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境外企业制约我国跨境电商从业者的重要竞争手段之一。

这是由于国内跨境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整体上还比较薄弱,导致了境外企业控告中国跨境电商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使得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屡屡遭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困扰。

电子商务

图源 PIXABAY

 

毕竟国内有不少做电商的企业奉行“拿来主义”,经常对市场上的“爆款”进行无差别的抄袭,在出售仿冒产品后,因为侵权成本较低,让他们以为走出了国门也能“横着走”。可实际上,跨境电商面对境外企业的起诉,往往损失惨重,同时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声誉。

其中,商标侵权是跨境电商中知识产权侵权频发的“高风险区”。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在跨境贸易中,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就占据了所有侵权产品总量的95%以上。曾有媒体报道,美国买家与中国商家进行交谈,想要以用高价格购买假冒商品为理由来获取他们的PayPal账户(一个第三方国际支付平台),紧接着一些美国的商家就利用这些聊天记录在美国对其进行侵权起诉。因为在美国的诉讼成本费用极高,大多数商家选择不理会,最终导致其PayPal账户被冻结,更有甚者里面的资金全部被清零。

比起商标侵权,专利外观侵权在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不过赔偿数额极高。比如苹果起诉三星侵犯了其多项外观设计专利,陪审团支持苹果一方,判给苹果3.99亿美元的赔偿金,这是三星通过销售侵权的智能手机获得的全部利润。尽管三星提出上诉,辩称判决赔偿的利润应仅限于产品中仅涉及侵权的部件(例如屏幕或外壳),而非整个产品。但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该裁决,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判定赔偿的范围并不限于侵权的组件,因为消费者无法拆开智能手机并单独购买这些组件。

著作权侵权就让人有些头疼了,其中较为典型的侵权行为是盗图。比如在小猪佩奇”国内著作权纠纷首案中,侵权人聚凡公司非法使用著作权人的卡通形象,在淘宝网展示侵权商标,并销售印有“小猪佩奇”形象玩具,被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为侵犯了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最终判赔15万元。

想要解决这种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还是应该先在国内用相关法律规范好这些商家,让他们正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有人说,现在侵权成本太低了,压根拦不住不良商家的抄袭模仿。

那么,如果吊销侵权者的网络经营许可呢?

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1年10月14日前反馈我局: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wjsgfc@samr.gov.cn。请在邮件标题加注“《电子商务法》意见”字样。

三、邮寄纸质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表面加注“《电子商务法》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31日

附件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相应担保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二、将第八十四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附件2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改:

一是延长反通知后等待期。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二是为了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三是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1688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中的视频侵权行为,于8月30日发布了《图片侵权处理规则》修订通知,主要新增视频侵权方面的管理。

新修改后的规则将2021年9月6日正式生效施行。

1688发布《图片侵权处理规则》修订通知

该通知显示,1688将原先的《图片侵权处理规则》变更为《图片/视频侵权处理规则》。

根据官方定义,图片侵权:指卖家所发布的图片(包括但不限于供应产品中的图片、报价中的图片、旺铺图片等)未经图片版权所有人许可而擅自使用的行为。

而视频侵权指卖家所发布的视频(包括但不限于供应产品中的视频、旺铺视频,以及视频中的音乐、声音、台词、视觉设计、对话等构成视频的元素等)未经视频版权所有人和/或相应的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的行为。

在违规处罚方面,一旦投诉成立,平台将每次扣2分,且删除投诉对应的供应产品信息、旺铺版块、相册图片、视频。

《图片侵权处理规则》变更为《图片/视频侵权处理规则》

不得不说,现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规则是越来越严格了,不论是产品商标还是产品视频,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重要了。而商家拥有属于自己的商标权利、知识产权、相关的销售权等更尤为重要。

还等什么,赶紧办理知识产权业务吧,可等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了才做相关准备,到时候可就有不少侵权纠纷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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