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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引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标准

发布时间:2021-10-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标准》的通知

国知办发保字〔2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时间为两年,期满将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按照工作安排,我局制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现予以印发。请相关地区认真对照《验收标准》,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确保示范建设试点目标任务全面按期完成。具体验收方案另行印发。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标准

为扎实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工作,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反映各示范建设试点工作成效,特制定此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分基础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两部分。

基础项指标。主要考察综合保障和基本任务完成情况,满分100分。综合保障包括组织保障和条件保障2个方面;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夯实制度基础、畅通受理渠道、创新工作方式、做好衔接协调、健全工作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等6个方面。

加分项指标。主要考察基本任务以外的特色工作,上限15分。有则加分,无则不加分。

基础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均对应不同的评价要点,主要依据试点地方提供的相应印证材料判断是否得分。最终得分由基础项指标得分和加分项指标得分两部分组成。基础项指标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基础项指标得分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通过示范建设试点验收。基础项指标得分80以上且最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列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单位名录。未达到优秀的,继续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进一步积累向全国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

备注:标“*”项对第一批试点地方不做硬性考核,视为得分,同时可作为特色工作在加分项指标中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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