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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万元:北京某知识产权机构在广告中擅用国知局局相关领导照片及字样!

发布时间:2021-11-05

近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一家知识产权公司因在其“XX商标买卖转让”的手机应用的主界面下方广告中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莅临XX展位指导”字样以及带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的照片,上述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自行上传至该手机应用,无广告费。

因此,该公司因涉嫌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行政处罚信息

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罚字〔2021〕69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决定机关名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08月17日

公示日期:2021年08月17日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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