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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111040元,广州某公司无资质却代为到知产局办理申请手续等专利业务

发布时间:2021-11-26

最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因在未取得执业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向客户提供专利咨询、整理专利申请文书资料、代为到知识产权局办理申请手续等形式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共82项,被罚没111040元!

当事人名称:广东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922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XXX号十一层自编XXXX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XX

开办资金:¥50万元

经营范围:专利技术的科研中试、开发应用;提供专利咨询服务;代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新产品的展销及维修服务;代理商标注册;销售:电子、电器元器件、自动化设备。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线索反映,当事人广东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存在无资质代理专利业务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执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类型的专利代理经营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鉴此,本局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1月起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专利代理的经营业务。其通过向客户提供专利咨询、整理专利申请文书资料、代为到知识产权局办理申请手续等形式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6日,受何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450元,上缴官费350元;

2、2020年4月20日,受广州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2项,收取服务费合计5500元,上缴官费分别为560元和75元,合计635元;

3、2020年4月21日,受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6项,收取服务费合计2700元,上缴官费1380元;

4、2020年4月22日,受王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400元,上缴官费75元;

5、2020年4月9日,受黄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550元,上缴官费75元;

6、2020年3月25日,受饶平县某机电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2000元,上缴官费75元;

7、2020年4月2日,受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450元,上缴官费75元;

8、2020年3月24日,受陈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350元,上缴官费75元;

9、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24日,受梁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5项,每项收取服务费450元,合计225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375元;

10、2020年3月18日,受何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350元,上缴官费75元;

11、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受广东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4项,每项收取服务费350元,合计140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300元;

12、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受郑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4项,服务费分别为500元、600元、600元、600元、合计2300元,上缴官费分别为350元、75元、75元和75元,合计575元;

13、2020年2月11日,受广州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3项,服务费分别为2000元、2000元和2500元,合计6500元,上缴官费分别为75元、75元和500元,合计650元;

14、2020年1月14日,受罗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2项,每项收取服务费350元,合计700元,每项上缴官费170元,合计340元;

15、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受广州某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28项,每项收取服务费600元,合计1680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2100元;

16、2020年5月14日,受李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1500元,上缴官费75元;

17、2020年5月18日,受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800元,上缴官费75元;

18、2020年4月17日,受郑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600元,上缴官费75元;

19、2020年5月20日,受余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600元,上缴官费75元;

20、2020年6月5日,受陈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600元,上缴官费75元;

21、2020年7月15日,受郭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2项,服务费分别为800元和1650元,合计245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150元;

22、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受广东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5项,服务费分别为2000元、800元、2000元、2000元和2000元、合计880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375元;

23、2020年9月1日,受郭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500元,上缴官费75元;

24、2020年9月18日,受杨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2项,每项收取服务费400元,合计80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150元;

25、2020年9月25日,受佛山市南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2项,每项收取服务费800元,合计160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150元;

26、2020年10月10日,受徐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1500元,上缴官费75元

27、2020年4月21日,受广州某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3项,每项收取服务费600元,合计180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225元。

当事人代理的上述专利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三种类型,所申请的专利部分已经领取专利证书,部分仍处于审查阶段。期间,当事人共代理专利82项,收取费用64250元,扣除上缴官费8730元,违法所得共计55520元。

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取证照片;

3、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统计了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代理专利业务的具体情况,并反映了其陈述意见;

4、《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收费凭据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规定,构成了无资质专利代理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资质专利代理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5520元;

二、罚款55520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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