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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6家知识产权公司因做了这些事,被罚共计33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1-12-14

近日,知识产权界整理了6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科技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虚假宣传、申请"杏哥"商标等行为被行政处罚,共计罚款336477.58元,详情如下:

决定书文号:苏专代案字〔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当事人:江苏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01

主要违法事实:江苏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苏州**公司等4家签订合同,接受办理专利申请的委托,自行撰写或提交26件专利申请文件,收取了相关费用,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七条。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984.01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27984.01元,罚没款合计55968.02元。

决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2021-11-29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排查过程中,发现成都XX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并上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8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案源线索后开展初步核查,并于2020年4月22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与四川XXX真空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代理框架协议》(编号20190821212),其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事项:撰写申请文件、代交申请、办理颁证、办理年费缴纳等申请专利相关事宜”,费用标准为发明专利4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600元/件。该合同开始履行后,四川XXX真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向当事人付专利代理费30400元,扣除8项实用新型和4项发明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专利申请相关费用2840元及增值税885.44元,获利26674.56元。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较轻且及时改正,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困难,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674.56元;

2、罚款26674.56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53349.12元(大写:伍万叁仟叁佰肆拾玖元壹角贰分)。

当事人在不具有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执业资质的情况下提供有偿专利代理服务,主要包括 2018年10月26日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3项专利代理服务,获利¥11120元(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经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当事人并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不具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质。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专利代理服务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120元(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

广州某公司在未取得执业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向客户提供专利咨询、整理专利申请文书资料、代为到知识产权局办理申请手续等形式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共82项,收取费用64250元,扣除上缴官费8730元,违法所得共计55520元。

当事人名称:广东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xxxxxxx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

开办资金:¥50万元

经营范围:专利技术的科研中试、开发应用;提供专利咨询服务;代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新产品的展销及维修服务;代理商标注册;销售:电子、电器元器件、自动化设备。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线索反映,当事人广东xxxx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存在无资质代理专利业务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执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类型的专利代理经营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鉴此,本局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1月起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专利代理的经营业务。其通过向客户提供专利咨询、整理专利申请文书资料、代为到知识产权局办理申请手续等形式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6日,受何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450元,上缴官费350元;

2、2020年4月20日,受广州某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2项,收取服务费合计5500元,上缴官费分别为560元和75元,合计635元;

3、2020年4月21日,受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6项,收取服务费合计2700元,上缴官费1380元;

4、2020年4月22日,受王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400元,上缴官费75元;

5、2020年4月9日,受黄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550元,上缴官费75元;

6、2020年3月25日,受饶平县某机电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2000元,上缴官费75元;

7、2020年4月2日,受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450元,上缴官费75元;

8、2020年3月24日,受陈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350元,上缴官费75元;

9、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24日,受梁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5项,每项收取服务费450元,合计225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375元;

10、2020年3月18日,受何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350元,上缴官费75元;

11、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受广东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4项,每项收取服务费350元,合计140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300元;

12、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受郑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4项,服务费分别为500元、600元、600元、600元、合计2300元,上缴官费分别为350元、75元、75元和75元,合计575元;

13、2020年2月11日,受广州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3项,服务费分别为2000元、2000元和2500元,合计6500元,上缴官费分别为75元、75元和500元,合计650元;

14、2020年1月14日,受罗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2项,每项收取服务费350元,合计700元,每项上缴官费170元,合计340元;

15、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受广州某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28项,每项收取服务费600元,合计1680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2100元;

16、2020年5月14日,受李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1500元,上缴官费75元;

17、2020年5月18日,受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800元,上缴官费75元;

18、2020年4月17日,受郑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600元,上缴官费75元;

19、2020年5月20日,受余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600元,上缴官费75元;

20、2020年6月5日,受陈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600元,上缴官费75元;

21、2020年7月15日,受郭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2项,服务费分别为800元和1650元,合计245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150元;

22、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受广东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5项,服务费分别为2000元、800元、2000元、2000元和2000元、合计880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375元;

23、2020年9月1日,受郭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500元,上缴官费75元;

24、2020年9月18日,受杨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2项,每项收取服务费400元,合计80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150元;

25、2020年9月25日,受佛山市南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2项,每项收取服务费800元,合计160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150元;

26、2020年10月10日,受徐某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1项,收取服务费1500元,上缴官费75元

27、2020年4月21日,受广州某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3项,每项收取服务费600元,合计1800元,每项上缴官费75元,合计225元。

当事人代理的上述专利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三种类型,所申请的专利部分已经领取专利证书,部分仍处于审查阶段。期间,当事人共代理专利82项,收取费用64250元,扣除上缴官费8730元,违法所得共计55520元。

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取证照片;

3、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统计了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代理专利业务的具体情况,并反映了其陈述意见;

4、《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收费凭据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规定,构成了无资质专利代理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资质专利代理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5520元;

二、罚款55520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XX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注册(http://t.shengfanwang.com)网站,委托江苏XX公司管理维护,所有网站的内容均由江苏XX公司编辑、发布、经营。北京XX公司是江苏XX公司的子公司,由江苏XX公司持股100%。网站(http://t.shengfanwang.com)上宣传内容中“关于我们”版块称:“XX旗下的北京XX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经工商注册、国家编码中心指定的代理机构,专业从事国内、外条形码和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其中宣传“北京XX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经工商注册、国家编码中心指定的代理机构”中的“国家编码中心”是不存在的机构,因此也不存在“国家编码中心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说法,上述宣传是虚假的,容易引人误解,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宣传时间从2020年9月初开始,至2020年10月止。当事人已于2020年10月将宣传内容删除,整改。

综上,当事人对其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广州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佛山一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2件"杏哥"商标注册申请,具体情况为:

1、商标名称杏哥,申请号∶58267174,类别∶第 21类;

2、商标名称:杏哥,类别∶第 11类,申请号∶58289270。8月16日,已缴纳上述"杏哥"商标申请注册费用。

8月20日,当事人撤回上述"杏哥"商标的注册申请。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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