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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蹭冬奥会热度的人快收手吧,否则不仅侵权还可能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1-12-30

距离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即2022年北京冬奥会2月4日开幕还有一个多月,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冬奥会会徽、吉祥物、奖牌造型等一经亮相就备受国内外高度关注。并且各种周边产品也层出不穷,冬奥吉祥物手办,冬奥会纪念币、纪念章,奥运冠军同款等等,应有尽有。

冬奥会

就在大家关注冬奥会的时候,有些人却未经授权销售冬奥会相关元素产品,或是打着冬奥会名义夸大宣传。

比如一经亮相瞬间成为“网红”的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有商人透过它们可爱憨厚的外形,看到冬奥吉祥物蕴含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在未经权利人允许下,私自联系厂家生产冰墩墩、雪容融玩偶,不仅大小可以根据客户要求,还能实现私人订制。

显然,这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冰墩墩和雪容融并不是凭空出现,它们可爱的形象背后是开发者、设计者智力成果的体现,它们的形象设计是受法律保护的。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篡改、剽窃他人作品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上述侵权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算不做玩偶,只在T恤上印制冬奥会徽,虽然很好看,也很有纪念意义,并且能够让自家“冬奥特别版”T恤的销售量在同类商品中遥遥领先。

但无论是奥运会徽还是会歌等都属于奥林匹克标志,而奥林匹克标志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商标,未经授权擅用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都属于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另据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说售卖玩偶、服饰很容易触碰法律红线,那么在餐厅用个冬奥会元素没问题吧?

确实有些餐厅为了更受欢迎,会在四周挂上各种冬奥元素,推出各种奥运主题套餐,并打出冬奥官方指定餐厅的宣传语。但这样做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有可能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这不行那也不行,把参加冬奥会的运动员名字注册为商标总行了吧?

尽管以奥运冠军名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少见,而且在今年的东京奥运会过后,有多位奥运冠军的名字被申请注册商标。但这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同时又侵犯了运动员的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人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从事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运动员及未成年人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只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一款产品,在发布的微博内容前使用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词条,并在产品图片中穿插了奥运吉祥物、邮票、五环等图片。当事人或许觉得没有什么问题,但这也只是人家自我感觉良好罢了。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是侵权的哦!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即使是奥林匹克的“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也是奥运标志,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并根据侵权行为人违法经营数额处以一定的罚款。

当然,将排列的五环分开并用在商业广告中,同样是侵权行为。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就商业广告中使用分开排列的五环是否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问题,进行了批复,指出涉案广告主未取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因为在2021年7月8日,国知局对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提交的“Olympic”(第A000043号)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第A000035号)予以公告。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对上述标志享有专有权,有效期10年。“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为五个大小一致、两两相交的圆环组成,从左到右的颜色依次为蓝、黄、黑、绿、红。

而涉案广告主不属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全球合作伙伴。却在其广告中直接使用了“OLYMPIC”图标,与“Olympic”(第A000043号)奥林匹克标志相同,构成《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为商业目的使用。由于广告主未获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此种行为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甚至在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于2021年7月23日在日本东京开幕后,涉案广告中除出现“OLYMPIC”外,还出现分开排列的五环图案、与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时间相同的“2021.07.23”图标、具有体育赛事属性的“竞技”字样、与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地东京相同的英文“TOKYO”。分开排列的五环图案与其他图标文字,共同紧密关联了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综合考虑上述全部要素,应当属于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

由于涉案广告主未取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此种行为已构成《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冬奥会的临近,奥运标志的保护力度极大,奥林匹克及冬奥会、冬残奥会的旗帜、标志、格言、会歌、吉祥物、口号、火炬等皆纳入保护范围。

总之,不要蹭冬奥会热点,也不要试图打“擦边球”,纵然短期经济收益可观,但侵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终会受到法律制裁。

当然了,我们群众也要从自身做起,对于侵权产品做到不宣传、不购买、不销售,一旦发现侵权行为要勇于举报,为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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