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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著作权、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异同比较
发布时间:2017-08-0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著作权、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异同比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既不同于版权,又不同于专利或商标,但其保护制度既具有部分版权保护的特征,又具有部分工业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保护的特征。这一点从以下的图表中可以较清晰地表明:
	
| 著作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发明专利权 | |
|---|---|---|---|
| 受保护的条件 | 独创性 | 独创性;非公认的常规性 |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 申请登记制 | 无须登记,自动产生 | 必须登记 | 必须申请 | 
| 保护期限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期限;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及财产权为终生之年加死后50 年。 | 10 年,自登记申请或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以较前者为准;创作完成15 年后,不受条例保护。 | 20 年,自申请日计算 | 
| 何为侵权 | 未经许可发表、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第46 、47 条) | 未经许可复制;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及物品(第30 条) | 未经许可实施专利,即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第57 -59 条) | 
| 反向 工程 | 没有规定 | 允许(第23 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不允许 | 
| 无过错原则 | 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不知情前无责任,知情后可以继续使用但支付合理使用费 | 不知情,但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 权利的限制 | 合理使用,可以不经允许,不付报酬 | 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 | 权利用尽等四种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 强制性许可 | 没有规定 | 可以(第25 条) | 可以(第48 -50 条) | 
| 行政部门 | 版权局 | 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局 | 
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布图设计专有权与著作权相比更具有工业实用性,这是一般著作权作品不具有的;同时其独创性又是一般专利产品不具有的,而且又允许反向工程,具有其自身特征。从保护期限看,也仅有10 年,且创作完成15 年后将不受保护,符合其技术更新较快的特点。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允许“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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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_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_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原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fuwuzhongxin/jcdlbtsj/2017/0724/43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