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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资助申报开始啦,赶紧来看看你能领多少

发布时间:2017-07-27

关于申报2018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的通知

各专利权人及代理机构: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京知局〔201538号)的规定,现就2018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个人。资助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仅资助第一专利权人。
二、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17726201794日;
纸件材料申报时间:2017726201798日;
绿色通道服务开通时间:2017726201794日。
三、申报网址
http://zizhu.bjzldbc.org.cn
四、申报范围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161212017630日的申请费用和代理服务费。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161212017630日的申请费用。
3.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151120151231日(小微企业)的授权后第三年度年费;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161120161130日(小微企业)的授权后第二年度年费;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161212017630日(小微企业)的授权后第一年度年费。
4.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申请日在20091120091231日的第八年年费;
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申请日在20101120101231日的第七年年费。
5.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2016121日至2017630日的申请费用。
6.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161212017630日的申请费用。
五、绿色通道服务开通要求
1.2017年上半年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
2.在以往年度申报专利资助过程中无逾期不领款记录或其它不良记录。
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专利资助申请人应根据此标准如实填写“北京市专利资助金小微企业承诺书”。申报结束后将小微企业名单予以公示,根据反映情况,对有异议的小微企业进行资质核实,企业需配合核实工作。
七、受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
联系人:余凌燕、朱广东
电话:82612006-352351350
邮箱:zizhu@bjipo.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三层301

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小微企业承诺书

3.北京市专利资助小微企业资质审核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
2017726

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北京市专利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市专利创造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资助金资助对象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个人。资助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
第四条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资助金的使用坚持“公正透明,支持重点,部分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市财政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专利资助是对授权专利在申请和维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所给予的部分资助。
第九条资助范围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二)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和第七年、第八年年费,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的年费;
(三)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费用;
(五)其它需要资助的专利费用。
凡获得国家财政或市级财政专项支持的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十条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重点支持项目的授权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一条国内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单位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0元,个人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元。
委托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七、八年年费,资助金额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按费用减缓后的金额标准予以资助。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
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在其它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五个国家。
资助费用包括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用。
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作为执行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做好资助金申报受理、审核、发放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资助金申请集中申报。资助金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按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项目的资助金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资助金必须专款专用。资助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除用于资助项目的管理、审查、评估、检查、验收等费用外,其它费用不得在资助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资助金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三年内申请资助金的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等服务机构受委托办理资助金申请或者承担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停止办理资助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办理资助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京财文〔2009850号)同时废止。

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申报方式

第三条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网上申报

第五条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申报国内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逾期不领取的;

()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开通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ND——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编辑:冰亚@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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