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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新区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多少钱?
发布时间:2018-02-261.肇庆市高新区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依据
《肇庆高新区专利资助试行办法》
2.肇庆市高新区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标准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专利权人为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为鼓励区内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对开展专利“灭零”行动的企业进行特别奖励。企业首次申请专利并授权给予一次性5000元资助。
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一至六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50%。
对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港澳台除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或授权。
对当年度专利申请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且发明专利占比不少于30%或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件(含10件)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当年度专利申请量达50件以上(含50件)且发明专利占比不少于30%或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25件(含25件),奖励8万元。
代理机构每年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达到20件的,给予2万元资助,超出部分每件资助500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附录:
肇庆高新区专利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和《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精神,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高我区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局在每年科技经费中预算安排专利资助资金,以后补助方式用于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专利工作的开展,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组织申报、受理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第四条专利资助条件:
(一)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常住人口,且专利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本辖区内。
(二)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或其分公司、专利评估机构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服务机构等)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和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其代理的专利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本辖区内。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专利权人为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第六条为鼓励区内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对开展专利“灭零”行动的企业进行特别奖励。企业首次申请专利并授权给予一次性5000元资助。
第七条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一至六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50%。
第八条对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港澳台除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或授权。
第九条对当年度专利申请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且发明专利占比不少于30%或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件(含10件)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当年度专利申请量达50件以上(含50件)且发明专利占比不少于30%或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25件(含25件),奖励8万元。
第十条代理机构每年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达到20件的,给予2万元资助,超出部分每件资助500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三章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
第十一条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肇庆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每项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每项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发明人奖的每人奖励2万元。对获得肇庆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每项奖励2万元、1万元。
第十三条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经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案有资质的贯标服务机构,每年度每辅导1家企业并出具诊断报告的,给予贯标服务机构5000元资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每年度每辅导1家企业通过标准认证给予贯标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专利交易、质押融资及保险资助
第十四条对以专利技术交易、质押融资或作价入股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和分析,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服务区内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质押物必须含有专利,且专利评估价值应占质押物总评估价值的50%以上。
第十六条对为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提供专利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专利技术交易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专利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购买专利保险,按当年度所交专利保险费用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八条对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十九条对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六章资助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条专利资助资金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企业根据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资金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区财政局就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出具意见,经区管委会审批后,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资金拨付程序下达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无效专利、专利权发生纷争或者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各类专利资助的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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