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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可以不申请,但千万别假冒!
发布时间:2017-07-24产品没有专利却假冒有专利,并且还在展示厅内光明正大的展示其子虚乌有的专利证书,结果被人举报惨遭处罚,你说这是怎样的一种作死行为呢?
今日在网上浏览信息的小纳发现这样一则新闻,新闻讲述的是广东省的一家电器公司在上海松江某展示厅展示专利证书,结果被人举报其所展示专利号不存在或为他人专利,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后调查发现,该电器公司在展示厅展示了刻制有“专利证书”字样及相关内容的3块展示板(包含三个专利号),经利检索查明,三个专利号都不是该电器公司的专利号。更厉害的是,三个专利号中还有两个专利号一个专利权已终止,一个专利权未授权,简直亮瞎了小纳的24k钛合金狗眼。
查明详情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该电器公司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并公开展示宣传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最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综合考虑案情后,依法责令该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伪造或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变造的专利证书,并消除影响;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包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共计4.5万元。
链接一:什么是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链接二:产品宣传过程中,专利标注应注意哪些问题?
《广告法》第十二条中规定: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我们一定要牢记以下内容:
1、如果您的产品中的专利未取得授权,千万不要在广告中标记,也不要谎称取得专利权。
2、如果您的产品已经取得专利权,但在广告中标记时一定要注意规范,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的种类。(ps:一定要分清专利号与文献号,千万不要标记错)
3、如果您的产品的专利权被终止、无效、撤销了,要马上更换你的广告内容,如果还在使用之前宣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广告,将会面临处罚。
发布: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参考文献:《专利法实施细则》、《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