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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商标被重复侵权后,法院提高它的赔偿数额!

发布时间:2017-08-04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诉北京星球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星球通)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星球通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等。

小米诉称其注册了

8911270号商标

正如下面所显示的

该商标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

并且经过小米宣传和使用

已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小米商标

咱们知道产品上有“MI”

就能很快知道是米家的

而星球通之所以成了被告

便是因为其所销售的

耳机和数据线

都使用了小米商标
 

此举必然涉嫌侵犯了

小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让小纳无语的是

星球通曾有过类似的行为

所以该案其实属于
 

重复侵权

只是面对赔偿经济损失19.5万元等的要求,星球通一方辨称,其仅是电子产品销售商,不具备判断所售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的能力,其与供货商约定如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由供货商进行赔偿,不存在故意售假的行为。
 

我又没有错,凭什么赔

得,啥也不用说

一切看结果说话吧

今年34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后

认为星球通销售的耳机和数据线

分别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

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

使用的标识与小米注册商标相同

经比对后发现与小米生产的

正品商品存在明显差异

在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

有合法来源的情形下

星球通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事实就是这样

不过重复侵权是怎么回事

原来星球通此前销售假小米耳机

早被确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后再次销售侵权商品

已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院据此酌情

才提高了侵权赔偿数额
 

不听话就多罚点

那么根据什么来判断

销售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

首先,应考虑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也就是,是否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其次,在所售商品属于侵权商品的前提下,销售商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对商品的侵权属性不知情,而且被诉侵权商品存在合法来源。

作者:月儿湾@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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