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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发布时间:2017-09-28
PCT于1970年缔结,1979年修正,并于1984年和2001年修订。PCT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的缔约国开放。必须要向WIPO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通过该条约,申请人只要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在为数众多的国家中的每一个国家同时要求对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此种申请可由凡属缔约国国民或居民的任何人提交。一般可以向申请人作为国民或居民的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但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位于日内瓦的WIPO国际局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是加入《欧洲专利公约》、《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哈拉雷议定书》(《哈拉雷议定书》)、经修订的《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创造有关的班吉协定》或《欧亚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亦可分别向欧洲专利局(EPO)、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或欧亚专利局(EAPO)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

然后,需要对国际申请进行所谓的“国际检索”。这一检索由PCT大会指定作为国际检索单位(ISA)的主要专利局之一进行。通过这一检索,将得出“国际检索报告”,该报告中摘录了已发表的文件中可能对国际申请中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的专利性产生影响的引语。同时,国际检索单位还要编拟一份关于专利性的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将把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决定撤回申请,尤其在根据该报告或该意见很可能无法授予专利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如果国际申请未被撤回,则将与国际检索报告一起,由国际局公布。书面意见不予公布。
编辑:蜗牛纳@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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