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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为什么会被驳回?专利驳回的三大原因

很多人的观念中,如果想要申请专利,只要提交了相关的申请文件与材料就可以轻易地申请到专利,获取法律的保护。但是事实上,在专利的实质申请工作中,很多时候往往因为各种问题导致专利驳回,没能成功申请专利,最终导致申请人要花费更多的时间、金钱与精力去寻求解决之道。但是如果能够知道专利驳回的原因,这样就可以让申请人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一般而言,专利驳回的三大原因主要是因为申请人对相关的专利法不熟悉导致的。 

专利驳回的第一个基本原因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产品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我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有三大要求,那就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产品没有体现这三点特征,专利局是不会予以授权办理专利审查的。因此这就要求申请人在发明或产品上要尽可能地发掘其新颖性、创造性与独特性,避免由这个原因而产生专利驳回的尴尬。 

专利驳回的第二个基本原因是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涉及产品或发明的说明书存在着问题。很多情况下,申请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发明或产品的机密技术不被泄露,往往会在说明书上有所缺漏或隐瞒,这样就会直接导致专利驳回,不能成功申请专利。事实上,申请人的忧虑其实是毫无必要的,因为负责审查专利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不泄露任何的专利机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产品或发明技术的机密性。 

专利驳回的第三个基本原因则是申请人分辨不清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这三个专利的类别,因此在申请专利的时候随便选择其中的一个类别来确定自身产品或发明的类别。但是事实上,如果专利申请没有符合相应的申请类别,专利局同样会对专利进行驳回处理。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一家为客户提供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等服务的专业法律机构,由经验丰富和业务精湛的专利、商标代理人和律师构成。

我们的核心团队来自曾在业内知名的涉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多年和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审查工作多年的资深代理人,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并备案的第一批专利诉讼代理人。他们曾在美国、日本、欧洲、香港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精通多国语言,谙熟法律,具有为跨国公司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经验。

我们服务的技术领域囊括机械、电子、通信、计算机、网络、半导体、光学、电气、材料学、化学、生物技术、医药、冶金、化工、新能源等领域。

我们崇尚和坚持关注细节,追求纳杰为创新护航,创新因纳杰独享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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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后怎么办?

先需要说明的是,专利被“驳回”是很常见的,被驳回意味着什么呢?很多个人会认为是政府不想“批”,但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审查员需要根据专利法来对发明中的技术方案来进行审查,而《专利法》已经是一部非常细的法律了,其中对驳回的理由也有非常详细规定。一旦被驳回时,需要有两种选择:

一、放弃

放弃将意味着不能获得授权,前期的投资失败,当然,也意味着不需要再对其投资。

二、请求复审

请求复审常常是企业在重要专利被驳回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当选择第二种解决办法时,又需要从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

法律层面的问题一般可以通过复审来解决,只要改正了原来的错误,通过都会撤销原驳回决定,重新审查。

二、技术方案层面

如果是因为技术方案没有三性被驳回,分析的思路有1)研究审查员是否已经正确理解技术方案,是否可以换个个答辩思路以使复审的审查员更容易理解方案的创造性等;2)审查员是否正确应用了专利相关法律来评判方案;3)分析说明书中是否有其它没有写到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员认为申请存在实质性缺陷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将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如果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和/或证据,也未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修改,或者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中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这些实质性缺陷包括:

(1)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2)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4)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

(5)申请的发明根据"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申请不符合"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6)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关于发明的定义;

(7)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或者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8)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驳回决定包括专用表格和驳回决定正文两部分。专用表格主要记载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号、发明创造的名称等。

驳回决定正文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以及决定三个部分。案由部分应当简要陈述申请案的审查过程,特别是与驳回决定有关的情况,即历次的审查意见(包括所采用的证据)和申请人的答复概要、申请所存在的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在驳回理由部分,审查员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在决定部分写明驳回的理由,并根据《专利法》第38条的规定引出驳回该申请的结论。

驳回决定一经发出,除要求更正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专利文件中出现的错误和要求改正错别字的信函外,申请人的任何呈文、答复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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