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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属于类似商品,“鼎侬”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7-11-07

驳回复审商标:第19312821号“鼎侬”商标
 

第19312821号“鼎侬”商标

引证商标:第6168909号“鼎农及图”商标
 

第6168909号“鼎农及图”商标

关于第19312821号“鼎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请人因第19312821号“鼎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168909号“鼎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本案引证商标的第3108组商品已被商标局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的撤销公告;2、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在“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注册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现有注册商品为“植物种籽;植物种子;菌种;西瓜;甜瓜;玉米;鲜葡萄;鳞茎;未加工谷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来源:商评委: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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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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