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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M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当然理由!

发布时间:2017-11-15

驳回复审商标:第20026143号“ALMUS及图”商标
 

第20026143号“ALMUS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11182513号“ALMAS”商标
 

第11182513号“ALMAS”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12252498号“艾路迈申ALMS及图”商标
 

第12252498号“艾路迈申ALMS及图”商标

看点: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关于第20026143号“ALM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20026143号“ALM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1182513号“ALM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52498号“艾路迈申AL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商标的注册情况打印件;其他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部分“ALMUS”和图形组成,其中主要识别部分“ALMUS”与引证商标一“ALMAS”、引证商标二外文部分“ALMS”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带、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三极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来源:商评委,纳杰知识产权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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