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商标音译问题,“FULLSCAN”商标驳回复审失败!
发布时间:2017-11-15
驳回复审商标:第19935401号“FULLSCAN”商标
看点:申请商标“FULLSCAN”具有“全扫描”之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因此,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
关于第19935401号“FULLSC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935401号“FULLS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其它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FULLSCAN”具有“全扫描”之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因此,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来源:商评委,纳杰知识产权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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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