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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选优品”VS“鹿形图”,看完这个商标驳回复审文书我惊呆了!

发布时间:2017-11-15

驳回复审商标:第19628774号“爱选优品”商标
 

第19628774号“爱选优品”商标

引证商标:第6930321号“鹿形图”商标
 

第6930321号“鹿形图”商标

关于第19628774号“爱选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628774号“爱选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930321号“鹿形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来源:商评委,纳杰知识产权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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