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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7-12-25

近日,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国内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我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予受理!

附:关于国内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84号)等有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我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18年1月1日前原身份证明文件继续有效。其他规定不变。

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7年12月22日

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的通知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以此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此修改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有关部门参照本版本,做好启用分类表新版的准备工作。申请日为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原版本。

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7年12月21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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