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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16申请人因第18449884号“庐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行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73758号“境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庐境”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境庐”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红
刘楠
张旭
2017年04月27日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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