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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8-15

“海底捞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79859号“海底捞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海底捞”、英文“Hi”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9009162号“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14290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觉菲

张文

2017年06月01日

来源:商评委

编辑:冰亚@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guonashangbiaoxinwen/20170815/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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