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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16

“农夫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6351861号“农夫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且“农夫”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2785号“农夫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32991号“FARMER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31007号“FARMER’S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18602号“田子坊FARMER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已共存。3、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是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FARMER GARDEN”、引证商标三“FARMER’S GARDEN”易被消费者翻译、认读为“农夫花园”、“农夫的花园”。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农夫菜园”,引证商标一为“农夫家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蛋、食用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蛋、食用油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及引证商标一、二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刘洲东

孙明娟

2017年4月24日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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