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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构成近似,“车之助CHEZHIZ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7-12-01

驳回复审商标:第18025126号“车之助CHEZHIZHU及图”商标
 

18025126

引证商标一:第16751036号“潮涨科技CZ”商标
 

第16751036号“潮涨科技CZ”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14491758号“爱心源AIXIYU TECHNOLGY及图”商标
 

第14491758号“爱心源AIXIYU TECHNOLGY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7246544号图形商标
 

第7246544号图形商标

引证商标四:第12739690号“至爱的ZAD+”商标
 

第12739690号“至爱的ZAD+”商标

第18025126号“车之助CHEZHIZ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8025126号“车之助CHEZHIZ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51036号“潮涨科技C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91758号“爱心源AIXIYU TECHNOL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46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39690号“至爱的Z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发票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复印件。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车之助”和对应拼音“CHEZHIZHU”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来源:商评委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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