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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是否与零售服务相同或类似?

发布时间:2018-09-27

问: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是否与零售服务相同或类似?

1、商品零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牌匾、装饰、装潢中使用的标志与他人在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是否有效?
3、在第十一版尼斯商标分类中,第35类“本类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是否可以说明“替他人推销”与“零售”、“批发”等服务是类似。

商标局答:我国目前只开放了医疗用品和药品的零售批发服务,其他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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