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赢了!小米被判赔1200万后获赔5000万
发布时间:2020-01-09在万物互联,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威力已愈益凸显。
继腾讯公司地图侵权案胜诉获赔4524万元、小米“米家”商标侵权案败诉被判赔1200万之后,小米在“小米生活”商标侵权案中胜诉,获赔5000万。(小米判赔1200万详情请点击:腾讯获赔4524万元,小米被判赔1200万!)
于此同时,小米因认为商标“雷军电动”侵犯了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也有了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雷军电动”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并判决使用单位赔偿小米公司40万元。

起诉“雷军电动”商标侵权,小米公司获赔40万元
据新京报报道,认为商标“雷军电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相关企业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该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并判决使用单位赔偿小米公司4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5年8月,小米公司起诉潍坊瑞驰公司称,该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了小米商标,并取名“雷军电动”,小米公司于是将这家生产电动车的企业告到了法院。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的行为意图搭小米公司便车,使公众误认为该款电动车是小米公司生产的,或者与小米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米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潍坊瑞驰公司作为涉案雷军系列电动车的生产者,在车身显著位置使用了商标标识,该标识与小米公司在注册的商标相比,二者主要部分均为M造型,整体外观上亦存在较高的相似程度。经小米公司的经年使用和经营,商标现已具有相当的显著性,为公众普遍知悉,故潍坊瑞驰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小米公司的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系小米公司生产或者与小米公司存在授权、投资、合作等关联关系。
除使用近似商标给相关公众造成的混淆可能之外,潍坊瑞驰公司还将与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相同的名称作为商标、商品系列名称进行使用,两种使用方式相互结合进一步增加了相关公众将潍坊瑞驰公司产品来源与小米公司发生混淆的可能,凸显了潍坊瑞驰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故潍坊瑞驰公司侵犯了小米公司就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起诉“小米生活”商标侵权,小米公司获赔5000万元
2018年11月6日,小米认为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米家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全方位地摹仿小米公司的商标、字号、域名、宣传语、品牌配色等等,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将中山奔腾公司和中山米家公司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
法院一审后全额支持了小米公司的5000万赔偿请求,被告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中山奔腾公司申请“小米生活”商标之前(2011年11月23日),小米公司的“小米”注册商标已在第9类“手机”商品上达到驰名状态;中山奔腾公司等在经营场所、网站、被控侵权商品等处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小米生活”,不正当利用了小米公司“小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中山奔腾公司等在涉案经营行为中从商标、宣传用语、颜色搭配、粉丝昵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效仿,刻意制造与小米公司及其商品之间的模糊连接,误导消费者,不正当掠夺小米公司的商业信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索赔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在“万物互联”的时代,商标是一个重要的展示窗口,将商品与商品、商品与公司等相连接,因此,未来商标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对于企业,要根据自身实力,建立品牌建设梯队,做好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创建工作,也要强化品牌和著作权保护,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和恶意使用。
延伸阅读:
小米音乐App传播涉侵权,小米被判赔偿3万元
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上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根据证据确认小米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涉案App中提供歌曲《祝你平安》《女人是老虎》《兵哥哥》《十五的月亮》《感动天感动地》《精忠报国》《轻轻地告诉你》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提供歌曲《红星歌》《糊涂的爱》《少林少林》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侵害了涉案歌曲词曲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判决小米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法院表示,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小米公司主张涉案App是由小米移动公司开发运营,涉案歌曲由爱听公司提供,小米移动公司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小米公司与本案无关。为此,小米公司提交爱听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涉案App歌曲播放页面截屏打印件作为证据。对于小米公司的上述证据和主张,音著协不予认可。关于该问题,法院认为小米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作品自涉案App跳转至第三方网站进行播放,又未提交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置于第三方网站,仅凭爱听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涉案App歌曲播放页面截屏打印件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系链接服务。故,小米公司提出的其仅提供链接服务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作出的涉案App上播放涉案歌曲不是提供链接服务的认定正确,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最终,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小米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