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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慈庵”商标被提无效宣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发布时间:2020-07-06

因为疫情的缘故,现在吃斋念佛的善男信女们应该是比往常要多一些了吧?

就算大家知道诵佛经并不能保护自己和家人们不受新型冠状病毒的侵害,但为了使自己能经常保持一种宁静泰然的心境,一点精神上的寄托还是很需要的。

就像我们在日常的学习和工作中感到疲累时会让自己休息一样,长期在尘世间奔波的灵魂同样也需要休息。况且,给自己的灵魂找一个寄托,并不是消极的逃避,而是一种积极的养精蓄锐。

这样一来,就不会让悲观的情绪吞掉我们生存的希望和价值,从而避免造成自己人生的重大破坏和损失。
 

拜佛

 

只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信奉佛教呢?

比起其他的两大宗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佛教在中国的影响显而易见是最大的,毕竟这个宗教比较符合我们华夏民族的普世哲学思想。

所以,在很多人惧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出现,也不知道自己能够为社会做些什么事的时候,会选择在家诵经,为仍旧奋战在疫情一线上的人们祈祷。

对于他们的做法,咱们可以不理解,但要有尊重之心。尤其是做生意的公司,哪怕跟同行尔虞我诈、勾心斗角得厉害,也别打着宗教的旗帜来作买卖。

好吧,可能有些公司并没有想得太多,只是觉得某个字比较符合企业文化才当作自家品牌商标使用。

这个出发点是好的,可有些人不这么认为呀,想着法子要把某品牌商标给无效了。

即便是在世界各地都享有卓越声誉的“京都念慈庵”老字号品牌,也会有人“看不顺眼”。
 

京都念慈庵

 

不信你看看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线上开庭审理的“念慈庵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据了解,此案第三人系京都念慈庵总厂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6年10月17日在第5类“医药制剂;药;咳嗽药水;中药;中草药咳嗽糖浆”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130792号“念慈庵及图”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使用在咳嗽糖浆等商品上。
 

第1130792号“念慈庵及图”商标

 

2019年2月26日,长沙某瑜伽中心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第1130792号“念慈庵及图”商标无效请求裁定书

 

随后,某瑜伽中心不服上述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诉称:

“庵”字特指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庙,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此商品与宗教信仰相联系,将其理解为源自佛教社团免费施舍的结缘医药产品,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故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

诉争商标“念慈庵”经第三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特定含义,尚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易被理解为宗教场所名称或者伤害宗教人士感情并产生不良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

京都念慈庵公司辩称:

“庵”字有小草屋之意,也有供女性修行者居住的佛寺之意,均为常见含义,而“念慈庵”源于清朝康熙年间的一段孝亲故事,县令杨谨为纪念母亲和叶天士的恩泽,将其枇杷膏命名为“念慈庵”,意为“怀念慈母之地”,与宗教场所无任何关联,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京都念慈菴

 

一般来说,涉及宗教含义的商标在宗教层面是否确有所指,是判断该宗教元素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重要标准。如果确有所指,基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将会被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对于某一商标并不属于 “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这一问题。若想让这个问题得到答案,还得需要结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理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注意,该规定中的“可能”一词意味着上述消极、负面影响的产生是一种“可能性”,并非要求其已确实存在。

也就是说,如果该宗教元素在宗教层面确有所指,应认定具有不良影响;如果该宗教元素在宗教层面无所指,不能直接认定其没有不良影响,还得考虑其是否可能对相关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假设“念慈庵”商标有这种可能性,便会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反之应认定没有不良影响。

更何况,经过长期使用,社会公众不会在“念慈菴”和宗教场所中间画上等号。所以就这一点来说,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并不会对相关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应该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的:

1、判断主体应当为“社会公众”;

2、判断时间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3、判断标准一般应当根据其“固有含义”进行判断,对含义的理解应以我国公众通常认知为标准。

综上,从诉争“念慈庵及图”商标案件来看,仅凭一个“庵”字就认定其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实在过于武断。

这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想理清此案就需要考虑申请主体身份,诉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以及结合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宗教联想、是否会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蜗牛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理由非常充分,因为“念慈庵及图”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即新法和条例只能规制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回溯适用的效力。

 
 

法律适用实体问题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主要表现在新法施行后对旧法下发生的行为仍然适用旧法。在程序问题上,由于新法后进行的程序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已经是新法,故其适用新法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这就是通行的“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即关于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上对于新法施行后所为的行为,应该按照新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新法施行前已按照旧法规定的方法、步骤、时限等执行的程序继续有效。关于实体问题,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的规定;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的,新法生效后原则上也应适用旧法的规定。

或许,“念慈庵及图”商标最终予以维持。

这只是蜗牛纳的推测,具体还是要等法院宣判才知道。

当然,就算“念慈庵”商标被允许注册和使用了,也不意味着其他商标可以带有“佛”“禅”“庙”“寺”“庵”等具有宗教色彩词语。

实际上,除了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核准外,其他申请人的此种申请一律以容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

毕竟商标审查员不仅会对商标的字面含义进行审查,还会对商标的文化属性和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进行审查,所以我们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例如少林、罗汉、法门寺、大净等,都可直接判断:非宗教团体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将包含这些宗教元素的商标用于生产经营会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

商标注册这事儿,说难不难,说容易吧也没这么容易搞定,所以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向专业的商标代理咨询,以便确定自己要申请的商标是否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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