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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丽友申请“土豆之道”商标被驳回,土豆之道,呀!土豆

发布时间:2020-08-31

鲍鱼炒饭里为什么没有鲍鱼?

原来炒饭的师傅叫鲍鱼……

这样的笑话应该有很多网友都看到过吧,虽然这仅是一个笑话,但在日常的生活中却是有不少名不符实的食物,只是我们基本都了解,所以不会闹出什么乌龙事件。比如:

名不符实的食材名

还有许多拥有特别名字的食物,总会成为大家一直爱玩不腻的梗。

诸多食材名不符实有的是历史原因,以讹传讹;有的则是根据外形来取名,与食材本身没关系;也有的食材只是图一个好意头,所以没有用食材取名。

但对吃货来说,食材叫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食材本来的味道是否足够美味又可口。

不过对于一些人来说,食材叫什么名字,以及材料中是否有该食材很重要。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带有欺骗性”及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诉争商标“土豆之道”的驳回裁定予以维持。

原来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丽友公司)申请注册“土豆之道”商标,指定使用在“土豆片;低脂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土豆之道”商标

但该商标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为由予以驳回。

“土豆之道”商标被驳回

好丽友公司当然是不服的,因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1、诉争商标由中文“土豆之道”构成,其中“土豆”属于对商品原料的描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所指向的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2、引证商标由中文“土豆之声”构成,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

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已与原告形成特定对应关系,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别。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部分网友认为,就算好丽友新推出的“土豆之道”产品中没有土豆,只要味道好,谁还会介意它的原料是什么呀。

可实际上,“土豆之道”还真不是什么食物的名字,它只是用来宣传“呀!土豆”的一个广告用语罢了。

据了解,好丽友公司曾邀请因加入《RunningMan》而被我国网友熟知的韩国知名艺人李光洙与金钟国,让两人共同为当时推出的新产物蜂蜜黄油口胃“呀!土豆”拍摄一段告白“土豆之道”的广告,同时又携手优酷网推出“土豆之道,呀土豆”有奖活动。

“土豆之道”的广告

所以,类似于“土豆之道”的广告用语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并不是的噢,若将广告用语作为商标注册的话,未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下,至少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

一、不能有不良影响:

把某一句话可以作为广告用语使用,通常来说是没有不良影响的。

二、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点:

虽然广告用语作为商品信息的传播工具,能够表述商品的品种、质量、功能等特点,但是直接表述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特点,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不过间接表述或者予以暗示,通常不会被禁止。

什么是直接表示?就是公众接受广告用语能直接联系到商品的品种、功能、质量等,完全不需要联想过程。例如“冻不怕”用在防冻药上直表示商品的功能,公众以“冻-防冻”的过程直接理解“冻不怕”,因而,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

再说间接表示或者暗示,它有个联想过程,如使用于防冻药上的“冬不怕”就属于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因为公众需要一个从“冬-冻-防冻”的联想过程,才能将“冬不怕与防冻”相联系。

事实上,前者被拒绝注册,后者准许注册。

三、有显著特征:

广告用语应当有显著特征,在这方面上有点要求:

1、不能用商事活动中常用的话语或词句。(这个很容易理解)

2、广告用语不易过长,太长容易被认定缺少显著特征。字数越多,越容易被认定为普通的广告用语,而简短本身就是标志符号的基本特征之一。

另外,当一条广告语长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使用,经过了大量的广告宣传等活动,并在消费群体中使该标语与其商品或服务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从而具备商标识别功能便可以注册。

四、不存在混淆:

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核心要件,也是商标区别功能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广告用语中若有“可能导致混淆,误解或欺诈”的使用行为, 或是使用他人商标搭便车,以此增加其商业机会,那么此类广告语将会被拒绝注册为商标。

在司法实践中,广告用语的确能够注册商标,注册成功的就有麦当劳的“我就喜欢”、戴比尔斯的“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等商标;广告用语注册商标没能成功的也有埃克森美孚的“勇对能源挑战”、英特尔的“与你共创明天”等。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广告用语都不能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只是广告语被核准注册为商标的案例较少罢了。

因此,若有公司想将某个短语申请注册为商标,就要先考虑该短语是否会当作广告宣传用语进行使用,然后看该短语是否具有识别性,最好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识别,即该短语是否为该商品或者服务所属领域中的常用用语。

广告语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宣传和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其他特点,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易将广告语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与认知。但企业若为了加强保护和垄断性使用而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只要满足上述要求,那么广告语成为商标就不会如此之难了。

总而言之,广告用语注册商标不同于其它的商标注册,需要企业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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