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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异议失败,“鹅厂”商标准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0-10-16

33546514鹅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6847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思汗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思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546514号“鹅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第33546514号“鹅厂”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鹅厂”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肉罐头;果肉;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694595“鹅厂”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上。虽然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33546514号“鹅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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