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紧急@迪士尼:你家玲娜贝儿的商标被人抢注了!
发布时间:2021-10-18“现在大家叫你川沙妲己你知道吗?” 听到游客的问话,一只粉色小狐狸摇摇脑袋,又害羞地转过身去,这幅可爱的样子引来一片游客“啊啊啊啊啊”的土拨鼠式尖叫。
这只萌萌哒的小狐狸就是迪士尼在9月中旬时,官宣达菲与他的朋友们(Duffy and Friends)加入的新人物——聪明勇敢的玲娜贝儿(英文名为linabell)。

玲娜贝儿时常手持放大镜,习惯观察周边事物、探索奥秘,是一个热衷尝试各种新事物的小侦探。而玲娜贝儿的宣传影片一出,就已经捕获不少网友们的芳心了。
就这样,这只爱探险的粉红色小狐狸侦探才刚出道没多久,就很快成为上海迪士尼新晋的“顶流网红”,并且因为上海迪士尼位处浦东区川沙镇,所以网友也给了玲娜贝儿一个极其符合她人物特色的“妲己”称号,让它在短时间内人气直逼达菲家族中的“川沙女明星”星黛露。
从被网友们封为“川沙妲己”就能够看出,迪士尼此次的新人物玲娜贝儿的人气究竟有多高了!在国内社交媒体平台上,网友们纷纷晒出与这只粉红小狐狸的打卡合影,上海迪士尼玲娜贝儿相关周边更是被网友们“热情扫荡”。

往常别说星黛露,就是米奇、米妮、唐老鸭等受欢迎的卡通角色,蜗牛纳也get不到它们的可爱。但这只可可爱爱粉粉嫩嫩的小狐狸一出现,愣是让蜗牛纳沉寂已久的少女心怦怦跳。
如果有机会,蜗牛纳也很想去上海迪士尼和玲娜贝儿互动一下。不过买周边就算了,毕竟这种粉粉嫩嫩的东西,买了带出去显得自己更黑。(又是羡慕冷白皮的一天)
蜗牛纳不买,但其他人会买呀,比如最受欢迎的毛绒玩具。
说到玩具,蜗牛纳就很想知道迪士尼有没有将玲娜贝儿的相关名称注册为商标。
然而据企查查显示,“玲娜贝儿”商标于近日被上海一玩具公司申请注册,国际分类为健身器材,当前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

该庆幸目前就这一件商标吗?
随后蜗牛纳又心生好奇,玲娜贝儿的英文名“linabell”是否已被其他商家抢注为商标呢?
通过企查查搜索,目前只有迪士尼企业公司于今年4月8日申请注册的“LINABELL”及“LINABELL A DISNEY FRIEND OF DUFFY”商标,总共有17件,其中已有14件已初审公告,余下3件处于注册申请中的状态。

好家伙,迪士尼这是光顾着将英文名圈起来宣示主权,反倒忘记保护中文名称了吧?
值得注意的是,玲娜贝儿的相关域名也已被他人抢注。据了解,相关域名“Linabell.com”早已在2015年被老外抢先注册了。

而“Linabell.cn”和“Linabell.com.cn”则分别在今年的4月以及9月被中国企业注册……


由此可见,迪士尼对相关商标及域名的保护还有待加强,毕竟商标和域名都是企业及品牌的重要数字资产,在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公司的品牌形象。
真希望迪士尼别忘记保护玲娜贝儿的绰号。目前还未有人申请注册“川沙妲己”商标。不过,也有可能他们已经提交了申请,只是在平台上暂时不能显示相关信息罢了。
所以,迪士尼还不赶紧下手吗?
再不加强对“玲娜贝儿”“川沙妲己”的品牌保护,那么这只粉红小狐狸的热度就要被很多商家“蹭走”了!
要知道商标遭到抢注,对于动漫IP而言是种巨大打击。如果企业无法在品牌授权之前充分开发品牌,就会失去部分竞争力。比如曾被侵权的国产著名动漫IP阿狸,还有诸多“小猪佩奇”系列侵权周边商品的涌现,都给企业增加了打击难度。
当时侵权行为已日趋猖獗,然而却没有更加严格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做约束。这使得山寨产品频出,已然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怪圈。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迪士尼可能还真无所畏惧,毕竟他们有个“维权狂魔”的称号,其知识产权部门也不是吃素的。
要知道在商标方面,目前仅是中国境内在“迪士尼企业公司”这个主体下就申请注册了4968件商标,其中包含了“米老鼠”“唐老鸭”“星黛露”“超人总动员”“疯狂动物城”“玩具总动员”等商标,可见迪士尼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几乎是做到了“无微不至”。

尽管迪士尼如此疯狂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IP,也会被其他企业“钻空子”,但他们会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因为商标申请有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如果在这段时间发现有人抢注,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即使商标已经被注册,也可以在五年内提起商标无效。
也不要在未经迪士尼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有迪士尼动画形象或商标文字的产品。以前就有人做过这样的事情,后来其中一人被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另一人则被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另外,将知名动漫形象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并在某个品类商品上实际使用的行为,还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该行为给动漫形象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毕竟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形象名称注册为商标并在商品上使用,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动漫形象权利人的商品或与动漫形象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即会引起混淆的效果。
总之,相较于在动漫形象被抢注商标后进行维权,在动漫作品尚未发表之前对动漫形象进行商标布局与批量注册,显然是更加稳妥、有效的IP资产管理与保护手段。
接下来,迪士尼会有何动作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