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以“缺乏显著性”为理由商标无效“简小姐”,结果...
发布时间:2017-09-21近日,潜心研究商标评审文书的小纳发现了这样一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这篇裁定书的主角是一位名叫“简小姐”的商标(让小纳不自觉的想起了董小姐),有人认为“简小姐”商标“缺乏显著性”,于是便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经过一番审理后,这个无效宣告申请...
2013年10月,“简小姐”被一个叫做倪谢礼的人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商标的申请,不久后该申请被商标局受理,然后商标局便开始了对“简小姐”一系列的审核,经过漫长的审核后,2015年商标局准许了倪谢礼的请求,并给“简小姐”颁发了商标注册证书,至此“简小姐”正式成为了一枚光荣的商标。
时间很快的就来到了2016年7月,在这个7月的某一天,广州佑孚服饰有限公司发现了“简小姐”商标,他们认为“简小姐”成为商标是不被允许的,因此便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广州佑孚服饰有限公司认为“简小姐”整体含义为姓“简”的未婚妇女,或可理解为“简单的未婚少女”,在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上可以理解为“穿戴打扮简单的少女”。因此,“简小姐”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因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到广州佑孚服饰有限公司的无效宣告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重新对“简小姐”进行了新一轮的审查。审查结果是“简小姐”被申请人倪谢礼于2013年10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衣;亚麻布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披肩;服装带(衣服);腰带;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
对于广州佑孚服饰有限公司说“简小姐”缺乏显著性这个方面,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特征。判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应以指定商品相关公众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按照其一般认知习惯能否将系争标志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作为判断标准。
然而“简小姐”并非固有词汇,对“简小姐”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衣、服装带(衣服)等商品的名称、固有属性、特点不具有直接描述性,也并非缺乏显著特征的常用商贸词汇,相关公众按照一般认知习惯应能将其认知为区分产源的标志。因此,“简小姐”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情形。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认为广州佑孚服饰有限公司的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其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小姐”商标予以维持。“简小姐”商标完胜!
纵观案件本身,“商标显著性”贯穿始终,那么究竟什么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呢?
在《商标法》第十一条中是这样规定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果这样看我们可能有些不太明白,那我们就以“纯绵”与“雅儒”两个商标为例。如果“纯绵”与“雅儒”两个商标都申请注册在服装类别上,我们可以发现在服装行业中,纯棉是制作服装的原材料,也是服装厂商在对产品的营销宣传中经常使用的字眼,其含义泛指某一种材料,而无法实现有针对性的指向某一个厂商,加之“纯绵”与“纯棉”从字型和读音的角度观察极为近似。所以类似于“纯绵”这样的商标,就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而“雅儒”这个商标就不同了,由于它易于在商标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建立唯一的联系,适合做为商标以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我们就认为“雅儒”做为商标具有显著性。
在比如我们是做香水行业的,起个商标名称叫“香水”,这就属于商品的通用名,不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我们做服装行业,商标名称叫“XXXL”,众所周知,“XXXL”是服装型号,所以也不具有显著性。
还有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这个要素过于复杂的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因此也不具备商标显著性。
我们要知道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必须要符合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就像“苹果”,“苹果”在手机行业注册商标就具有显著性,但如果注册在水果行业,肯定是不被允许的。
文章作者:冰亚@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