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沐阴舒”“气振爽”商标被驳回,理由: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
发布时间:2017-09-27

关于第19255924号“沐阴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浙江朗佑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55924号“沐阴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沐阴舒”作为商标使用在药用扁胶囊等全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18808300号“气振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深圳市海文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08300号“气振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产生了显著性。经查,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气”意为:气体、气息等(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1078页),“振”意为:挥动、振动等(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1732页),“爽”意为:明朗、舒服等(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1277页)。申请商标整体可理解为:使气息振动感觉舒服,将该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工呼吸设备、护理器械、耳鼻喉科器械”等商品上或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案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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