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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地里及图”与“舒手shush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7-10-24

关于第19033178号“田间地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19033178号“田间地里及图”商标

申请人因第19033178号“田间地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17332号“北京田间地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关于第18532353号“舒手shush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18532353号“舒手shushou及图”商标

申请人因第18532353号“舒手shu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57446号“童亿鸟TONGY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70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03850号“萨哈拉SA HA 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来源:商评委

编辑:冰亚@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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