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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标准:国际资助10万,国内资助1万
发布时间:2017-12-20
	在《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中,明确的规定了武汉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标准,其中获取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企业资助10万;获取国内发明专利权的企业资助1万。具体规定如下:
	 
	
《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第七条:资助企业发明专利创造。
对提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100件、50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每件1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获得除上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每件3万元标准给予资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代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且被授予专利权达到300件、600件、1000件以上的专利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贴。对海外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案件专利权人,给予80万元补贴。
附:武汉市专利工作绩效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知识产权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引导和推动全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各区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全面快速发展,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3]390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度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合理分配专利申请与实施工作成效显著奖励经费(以下简称“奖励经费”),且不超过预算核定金额。
如当年符合条件的各单位奖励经费总额高于预算核定金额的,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各档奖励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和工作人员,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在专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购置专利工作所需设备以及开展与专利工作有关的专项工作。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底对当年度有关单位专利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各档次评价条件如下:
(一)完成单位:
企事业单位:已纳入省、市有关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2年保持稳定增长,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50件以上,并较好的完成了市知识产权局部署的相关工作。
机关、团体:专利工作有专项经费保障,中心城区(含江夏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10%以上,新城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30%以上。或者开展专利技术推广和展示交易工作,推动5项以上专利实施转化。
(二)先进单位:
企事业单位:已纳入省、市有关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3年保持稳定增长,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并积极完成了市知识产权局部署的相关工作。
机关、团体:中心城区(含江夏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15%以上,新城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50%以上,用于专利工作的专项经费不低于100万元。或者开展专利技术推广和展示交易工作,推动10项以上专利实施转化。
(三)立功单位:
企事业单位:已纳入省、市有关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3年保持稳定增长,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0件以上,并很好的完成了市知识产权局部署的相关工作。
机关、团体:用于专利工作的专项经费不低于150万元,中心城区(含江夏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25%以上,新城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100%以上。或者开展专利技术推广和展示交易工作,推动20项以上专利实施转化。
第五条对经过评价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每家单位参照以下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一)完成单位不高于5万元;
(二)先进单位不高于10万元;
(三)立功单位不高于20万元。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提交《武汉市专利工作绩效奖励经费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完成评价初审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集中办理奖励经费的拨付工作,按照相关单位提供的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附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行、行号信息)信息进行拨付。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工作成效显著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数据和材料。以虚报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应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今后3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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