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大普奔,专利优先审查扩至所有专利申请啦!
发布时间:2017-05-17 2017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关于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准备将专利优先审查的范围从发明专利申请扩至所有专利申请,包括专利复审,专利无效等案件。
单一的优先审查制度不能满足需求
2012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六十五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8月1日开始施行。但自《办法》实施以来,该《办法》一直为发明专利所用,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无关。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的单一的优先审查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创新主体的需求,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启动对《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经过认真研究和讨论,并征求部分企业、专利代理机构的意见后,形成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扩展专利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
由于现行《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然而现实中创新主体对于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各个阶段的审查程序都有优先审查的需求,尤其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关联,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将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简化优化优先审查的办理程序
为了方便请求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简化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对于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则无需提交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审核意见。
当然为了配合优先审查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优化优先审查的程序,对时间也做出了要求,应当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两个月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七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四个月内结案。

目前《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我们可在2017年5月6日前提出我们的意见。
专利优先审查扩至所有专利申请这一举措意味着以后专利申请将更加简便,专利维权也不再困难重重,大大的提高了效率。
编辑:冰亚@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http://www.bjnaj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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