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及原则
发布时间:2017-06-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那么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都包括哪些范围以及原则呢?纳杰知识产权小纳为您做简要介绍。
	
1、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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