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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排放核废水引多方反对,不认真想办法是看上中方专利技术么?

发布时间:2021-04-14

4月13日早上,日本政府正式决定将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中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水排放至海洋,日本媒体迅速报道了这一最新消息,但尚未就日本政府的最新决定表达立场和态度。对于日方这一做法,国内渔民和国际社会普遍表达了关切甚至是反对之意,但当时诸如美国等部分太平洋沿岸国家始终未予以回应。

日本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中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水排放至海洋

据NHK报道,日本政府设置的小委员会总结的报告书认为,稀释到低于标准浓度将向大海或大气中排放的方法更具可操作性。日本政府要求东京电力公司以两年后能开始向海洋排放核废水为目标,开展具体准备工作。

就在日本政府正式作出决定之后,美国国务院终于就此事发表了一份声明,其中表示,美方已知悉,日方审查了处理核废水的几种方案,日方的决定“符合全球公认核安全标准”,并期待日方继续对外协调沟通。

与此同时,美国国务卿布林肯也在推特上发布了更具“感情化”的回应,称感谢日本在决定处理福岛核电站核废水方面作出显而易见的努力(transparent efforts),期待日本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继续协调。

布林肯维特

而在4月13日当天,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政府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发表谈话:4月13日,日本政府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作为日本近邻和利益攸关方,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中国外交部发言

中方表示日方在未穷尽安全处置手段的情况下,不顾国内外质疑和反对,未经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充分协商,单方面决定以排海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这种做法极其不负责任,将严重损害国际公共健康安全和周边国家人民切身利益。

因此强烈敦促日方认清自身责任,秉持科学态度,履行国际义务,对国际社会、周边国家以及本国国民的严重关切作出应有回应。重新审视福岛核电站核废水处置问题,在同各利益攸关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前,不得擅自启动排海。中方将继续同国际社会一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保留作出进一步反应的权利。

甚至华春莹连发三推反问起日本核废水排放决定:“这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会做的事吗?”

华春莹反问日本

同样作为日本近邻和利益攸关方的韩国也有了反应。据韩联社13日报道,韩方将向日方转达反对此次决定的民意,并要求日方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韩国公民安全和保障海洋环境不受污染。与此同时,韩方将向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国际社会转达韩方对此事深感忧虑的立场,并要求国际社会对日方处理核废水进行科学验证。

目前别的国家还没有什么回应,也不知道他们对于此事有何态度。

总之,现阶段中日韩网友的态度都是坚决反对日本将核废水排放到海洋中,认为这会对全球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

大家应该是看过这种报告了,包括那家来自德国的海洋科学研究机构的计算结果: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就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3年后美国和加拿大就将遭到核污染影响。

现阶段,蜗牛纳所在的很多群都在聊日本准备往海洋排放核废水的事情,他们都在问同一个问题:这种核废料就没别的办法处理了吗?

虽说想安全、永久地处理核废料一直都是个难题,但并不代表只有排放到海中的这一处理办法呀。

以前核废料最好的处置办法就是存放在地下几百米的特殊处置库。比如美国的核废料已达10万吨左右,选择在西海岸的山区中耗资962亿美元(约6000亿人民币)建立了核废料储藏库。据专家介绍,这些核废料会被做成玻璃化的固体,然后再装到防辐射的金属罐中,让这些核废料与外界隔离,存放时间可在10万年以上。但由于核废料的储存条件太苛刻,多数国家很难做到,并且也很容易出现事故。

2013年,美国某区的6个核废料地下储存罐发生严重泄漏。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泄漏的放射性液体高达378万升。如今,美国每年要花费60亿美元进行核清理,其中有3分之1都用在这个区。

费力费钱还没什么好处,哪个大国都不愿意采用这种处置办法吧?可是国家的发展又非常需要电能……

办法不行就用专利技术解决!

现在好了,我国研制出了能够将核废料重新利用的“启明星2号”。这个装置类似于垃圾焚烧厂,把分离过后的大部分固体核废料“烧”掉,以减小体积,然后在“烧”的过程中又将能量转换为电能,提高了利用率。如此一来,不仅能够重新利用这些核废料,而且还能大大缩短核废料的保存寿命。

可以说,“启明星2号”的研制能大幅缓解核废料带来的问题,并且已经被国际公认为核废料处理的最有效手段。目前除了中国,国际上尚无成功先例。而这项技术连美国都想出价六千亿美元购买,最后被我国果断拒绝。

有的人问了,为何无法通过专利检索到相关发明?

美国其实是要求我国公开“启明星2号”的技术,但我国也明确表示此项技术目前只是为了确保国内发展的需求,暂时没有进行技术共享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不为“启明星2号”申请专利,反而是对这项技术的最佳保护方式。

要知道,采用专利保护=以公开换保护,因为申请专利保护需要公开技术方案,一旦公开“启明星2号”的技术,那么便会面临被模仿和超越的困扰。

显然,“启明星2号”是一项不适合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毕竟此项技术是全世界都渴望得到的,其他国家尤其是向来以霸权著称的美国,难免会为了国家利益而不顾国际律法。

这样看来,倒是可以对相关技术方案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样我国就不必公开技术信息,并且保护措施做得好的话,还可以获得长期的、无国界的市场独占地位,且技术方案很难被他人模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只不过,本来应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内容,有的企业往往想当然的认为某类信息内容就是商业秘密,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结果泄密以后也不能得到法律救济。

当然,写合同也可以有效防止泄密情况的发生,但这并非绝对。

这时候就很需要有个特定化声明了。这种声明可以特定到与企业具体某一项技术、某一项事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内容,也可以特定到某一项技术、某一项事务的核心内容。如果不特定,就不能认为企业有商业秘密和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有的企业在与雇员的劳动合同和企业的管理制度中有一般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规定,但当发生纠纷时,法院不会以此认为企业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因为单凭这些条款不能认为企业已告知职工具体什么是商业秘密,职工无所适从。

企业商业秘密的特定化声明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在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中,结合企业的实际,声明并详细列举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

2、专门制定劳动守则或保密守则或类似的相关制度,声明并列举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采用这种方式应注意有职工确实看到或了解到该制度规定的记录;

3、在有关商业秘密内容或信息的载体上作商业秘密标志或警示。

在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下,由于企业规模、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研发“启明星2号”的企业可能选择的是前两个方式。

回到核废料处理问题一事上,其实选择直接倒向大海的国家,日本并非第一个。据国际原子能机构资料显示,从1946年到1993年间,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共向海洋里倾倒了远超20万吨固体核废料,其中单美国一家就向北大西洋和太平洋扔了至少19万立方米的放射性物质!苏联也曾向北冰洋倾倒了190万立方米核废料,还将报废核潜艇的反应堆扔进北冰洋。

原来海洋早就成了一个垃圾场,难怪这次日本行径遭到大部分人反对时,西方的几个国家都保持了沉默。

处理核废料确实是核能领域未来相当长时间需要面对的一个难题,但也不应该连脑子都不动就让大海接受我们人类产生的垃圾吧?而且核废水有各种化学处理,蒸馏,离子交换,混凝沉淀等等方法,不处理直接排入大海,此举无疑是与全人类为敌!

蜗牛纳现在就希望更多国家能够联手抵制这种自私自利的行为,重新审视福岛核电站废水处理问题。还是那句话,办法不行就自己发明相关技术去解决。

什么,没时间想这些?但为何能有这个时间制作并发布传单,将“放射性氚”拟化成“吉祥物”的可爱角色?

日方将“放射性氚”拟化成“吉祥物”

而这只是为了宣传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处理水中所含有的放射性氚的安全性,误导公众认为放射性氚没有大家想象得那样糟糕……

日本官方现在的操作啊真是让蜗牛纳看不懂了,不好好想处置办法反倒做一些毫无意义的事情,是觉得我们脑子都不好使吗?

不过仔细想想,也许这是日方的一个“阴谋”,比如:操作越奇葩,容易受到核废水影响的国家就越看不下去,在忍无可忍之后就对中方道德绑架,逼我们将“启明星2号”的专利技术分享或卖给日方。

啊这……若真有这样的计划,我方也不会真的迫于压力把技术给外人,毕竟根据日方现况来看,他们绝对没有走到必须排放核废水入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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