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9-30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区别是什么?

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主动修改以及根据审查员要求进行修改两种不同的类型。在根据审查员要求进行修改方面,两者要求相同。在主动修改方面,两者有所不同,区别主要在提出的时机和审查员接受的情况。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出主动修改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的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即授予专利权,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需要主动修改其申请文件的,应当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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