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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2

北京:《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具有首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强化援助保障,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首善标准。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来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资源优势,推动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合、与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任务相协调、与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体现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改革创新。立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实现法律援助申请更快捷、审查更简便、服务更高效,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三)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扩大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逐步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明确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规范和完善律师代理申诉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形式;法院、检察院要依法保障代理申诉法律援助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对复制相关材料所产生的费用予以免收。将公证援助纳入法律援助的形式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惠及更多困难群众。认真执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关于直接认定经济困难的规定,对社会救助对象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状况审查。

(四)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确保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逐步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各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看守所和法院工作需要,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试点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看守所和法院要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五)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线上线下互动互补的工作模式,扩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空间,切实提高服务可及性。拓展法律援助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学校、养老机构、军营等场所及城乡社区延伸。将法律援助律师等专业力量下沉至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加强基层法律援助联系点建设,推进基层法律援助联系点专人负责制,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加强“12348”法律咨询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功能,充分调动值班律师积极性,不断提高咨询服务水平。创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方式,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便捷性。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六)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完善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规范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职责和工作程序。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制度,规范指派方式和程序。严格审核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申诉等案件承办人员的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标准,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强化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跟案、质量评估、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七)提高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优势,根据不同案件类别分别组建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死刑、未成年人、申诉等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律师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援助律师专业化。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

(八)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切实推进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等各项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程序,逐步实现法律援助初审权下放至基层法律援助站点。建立法律援助巡回服务制度,为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探索远程视频法律援助咨询服务,逐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信息化应用能力。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健全完善京津冀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九)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按照明确责任、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办案差别化补贴制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办案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办案补贴标准。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划分咨询、接待、受理、指派、档案管理等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将“12348”法律咨询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实现全市“12348”法律咨询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法律援助”工作模式,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应用,增强法律援助针对性、便捷性。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法院、民政、残联等工作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效率。改善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信息基础设施,确保法律援助网络畅通,提高信息管理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法律援助中心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在编人数的50%。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倡导大学生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法律援助培训体系,坚持分级负责、全员参与,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将法律援助纳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和实习内容。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

(十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紧密配合,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落实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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