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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21

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21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7号),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区产业规划,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市场主体和工作(居住)的自然人。

第二章高新技术

第三条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和区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且年区级财政贡献额50万元以上的,从认定之年起3年内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分别按50%、40%、30%的比例给予扶持。

对新引进的高技术服务企业,经审定后两年内研发、检测、实验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政府补助项目扣除补助部分进行补助)。

每年新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科技企业,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重点科技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

第四条鼓励企业新产品研发。

对新认定的国家战略性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市级优秀重点新产品(或市级重点新产品研发补助),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已列入国家或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通过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并已投放市场实现销售的,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市级新产品2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财政补贴;企业开发多个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项产品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科技项目支持。

探索市场化方式推进科技项目改革,实施一批科技项目,重点在协同创新、科技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团队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章知识产权

第六条支持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条鼓励专利申请、授权。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元/件资助(每件国外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0元/件、1200元/件、600元/件资助;获得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0元/件资助,获得其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0元/件资助(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0元/件、800元/件资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当年代理九龙坡区专利申请200件以上,且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代理总量30%以上的区内外中介机构,给予发明专利最高5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中介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授权,并形成产业化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件、2000元/件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第八条支持制定标准。

新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经国家、国际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四章协同创新

第九条支持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对新认定的社会单位建立的国家级和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经评审立项的国家科技合作项目按国拨资金额度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

第十条鼓励企业等社会单位建立科技平台及协同创新组织。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有文件认定且正式授牌的(经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新设立的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研究院所、实验室,或国家级研发中心、研究院所到区建立基地,在试行阶段按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有文件认定且正式授牌的(经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和15万元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其所属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独立核算,且独立运营并对外服务,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给予扶持。

鼓励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中介机构等牵头成立协同创新组织(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对新成立的经认可的协同创新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协同创新组织申报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推荐和支持。

第五章科技载体

第十一条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的社会单位兴办的国家和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科技孵化平台。

对孵化器(加速器)开发建设项目、利用区内现有科技楼宇和社会闲置楼宇改造项目、在孵企业场地使用等,结合重庆市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贴。

对新认定的社会单位兴办的国家级和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孵化器提升运营管理和服务企业的能力。

支持孵化器给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毕业企业数和提供专业服务质量等因素给予孵化器运营经费补贴,每个孵化器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

第十四条;化器条五器3鼓励优质项目在孵化器内进行孵化。

在孵企业获得国家、市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优先落实配套;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产品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单个企业累计配套资金最高50万元。

第六章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

对区内科研院所(科研机构、高校和其它单位)拥有自主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在区内企业形成产业化的,分别给予双方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区内科研院所(科研机构、高校和其它单位)和区内企业合作科技成果在该企业形成产业化的,分别给予双方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区外科技成果在区内企业形成产业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对科技成果形成产业化并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技术交易。

对社会单位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按照技术登记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笔交易最高奖励3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按照市级奖励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第二完成社会单位按照第一完成单位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如第一、第二完成社会单位均属于九龙坡区,只奖励第一完成社会单位。

第七章科技中介

第十九条支持科技中介发展。

对新引进和新成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1万元(含)至20万元的科技查新检索、专利代理、咨询、办理项目服务、技术对接和交易、技术评估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3年内每年按40%的比例给予扶持。

对新引进和新成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20万元(含)至40万元的科技查新检索、专利代理、咨询、办理项目服务、技术对接和交易、技术评估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3年内每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对新引进和新成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4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查新检索、专利代理、咨询、办理项目服务、技术对接和交易、技术评估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3年内每年按6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根据本办法所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一条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区内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有认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自行制定同类办法。高新区按照本办法兑现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二十四条科技金融扶持办法由区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九龙坡区科委负责解释,并牵头完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办法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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