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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2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发挥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作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现将《朝阳区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3日

朝阳区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朝阳区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提出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便捷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注册登记,改善朝阳区创新创业环境,支持企业发展,以服务为宗旨,为创业企业提供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减少中间环节,缩减注册登记时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注册管理机制

第二条朝阳区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注册管理机制(以下简称“众创空间企业注册”)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联席会由区科委牵头成立,工商朝阳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单位参加。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委直属事业单位朝阳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形成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风险可控的部门联动机制。

第三条下列机构可申请众创空间企业注册:

1.经国家、市级认定挂牌的众创空间;

2.经市经信委认定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市科委认定的

大学生创业园区(中心)。

第四条众创空间企业注册申请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的,且无违

法经营记录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众创空间;

2.拥有500平方米以上孵化经营场地,在经营场地内必须为入驻企业设立固定办公场地,且在孵项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以签订孵化协议为准;

3.设置满足入驻企业需求的必要设施,包括办公设备、公共会议室、公共业务洽谈室、路演厅等必备硬件设施;且公共服务面积不少于运营场所使用面积的20%;

4.股东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运营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创始人团队有创业孵化、投融资从业经验,拥有完善的创业导师队伍,每年开展12场以上项目路演、创业沙龙、科技交流、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活动;

5.在孵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朝阳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

6.众创空间开放式办公空间为地下空间的,须提供地下空间备案证明;运营场所应为运营机构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场所租期应不少于3年;

7.运营场所为运营机构自有或租赁的产权性质合法,且为商用;

8.申请机构开办地址须与申报机构注册地址一致。

第五条申请众创空间企业注册经营管理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经国家、市级认定挂牌的众创空间相关证明材料;经

市经信委认定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市科委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区(中心)相关证明材料;

2.认定申报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

5.地下空间使用备案文件(如果开办场所是地下,需提供该文件);

6.申请机构开放式办公区及所在区域的工位平面图;

7.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总量控制计划等);

8.股东及运营管理人员学历证明材料;

9.其他用以证明满足设立条件的材料。

第三章众创空间企业注册的内部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申请众创空间企业注册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1.运营管理机构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入驻企业的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能;

2.设立专人担任政府行政事务专员,接受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培训和专业辅导,负责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政府事务服务和管理服务。建立企业台账和档案,畅通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入驻企业的联系渠道,为企业提供集中办理事项服务,对入驻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及时传达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并协助落实到位;

3.制定入驻企业总量控制计划。根据众创空间办公区场地的面积、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等情况,对入驻企业总量和引进计划进行合理安排。入驻企业超出核定数量时,在原企业退出并办理相应变更和注销登记前,不再办理新企业入驻;

4.制定完备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包括企业入驻管理、企业信息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及公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企业孵化管理、企业创业指导和发展服务、入驻企业迁出和清退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安全、保卫和消防等具体事项的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

5.应提供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等增值服务;

6.设立登记注册指导站,由注册专员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登记注册咨询和代理办理业务。

第七条众创空间的入驻企业应达到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下的处于创业期的科技创新类、文化创意类企业,经营项目符合朝阳区的产业政策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其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项目,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3.应主动配合运营机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企业按时参加年报、报税,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众创空间经营管理机构应建立信用信息报告披露、评估制度。

1.经营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将众创空间开放式办公区内注册登记企业情况,报工商、税务部门备案;

2.经营管理机构根据经济贡献率、影响力等情况,按年度将入驻企业经营状况(包括:项目开展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等)形成分析报告,提交联席会议。

第四章对众创空间企业注册的服务

第九条联席会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具体开展以下服务工作:

1.由众创空间管理机构向联席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联席会相关部门审议批准,由区科委统一向社会公示;

2.对获批准机构,由科委统一出函或相关证明,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3.获批准经营管理机构应向工商、税务部门分别办理情况备案;创业企业登记注册,入驻企业数量按照众创空间开放式办公区使用面积每1000平方米50户,并根据联席会相关部门审议核定意见;每批次审议单个众创空间限号500,后续追加注册号根据联席会相关部门意见决定;

4.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时,由获批的经营管理机构出具符合现行登记政策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注册;入驻企业办理税务事务时,入驻企业凭获批的经营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可以是无偿或租赁),办理税务登记并购买发票;科技、工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对获批经营管理机构实行上门咨询服务、指导培训;

5.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获批的经营管理机构入驻企业进行创业辅导、政策宣讲、投融资资源对接等服务;

6.获批的经营管理机构应接受科技、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的,科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停止为众创空间经营管理机构办理新企业入驻登记,并对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约谈。

1.入驻企业工位编号重复或数量超出核定上限;

2.入驻企业被投诉、举报较多,且无法开展调查工作或妥善调解的;

3.入驻企业(开业状态)年报率低于95%的;

4.税务部门检查、评估,偷税企业比例达到20%的;

5.众创空间租赁的经营场地合同到期,未及时签订合同而失去合法使用权的;

6.众创空间经营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服务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界定众创空间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7.其他不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经联席会议审定将取消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注册资格。

第十一条众创空间经营管理机构与入驻企业签署的合同中应约定,入驻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经营管理机构终止与该企业合同,并督促其迁出众创空间办公区:

1.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报的;

2.制假、贩假,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

3.商业欺诈的;

4.被法院依法判决有违法行为的;

5.被有关部门函告有违法行为查实的;

6.经营范围违反产业指导目录或超出众创空间内允许的经营范围的;

7.对众创空间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经营管理机构应将因第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而终止入驻合同的企业名单及时告知联席会办公室,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进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再次入驻我区众创空间开放式办公空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委、工商朝阳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朝阳区科委

编辑:冰亚@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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