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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党开工发〔2017〕62号,简称62号文件),实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或机构须符合62号文件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为开发区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载体、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三)天津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依托单位。

第三条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每年安排的资金总规模为1000万元,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单一企业或机构每年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总额上限为100万元。

(二)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或机构每年可享受的扶持资金额度不受该企业或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限定。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四条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科技载体,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80万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奖励50万元。

第五条对在市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及经过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内,孵化时间不超过五年的在孵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的孵化器、众创空间2万元的奖励,企业入驻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五年内首次获得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股权投资公司的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所在的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奖励。

第六条鼓励开发区内的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开放其实验室加入开发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对经过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展的公共技术服务(须为与企业、机构进行产品或技术研发相关的试验、分析、测试、评价、信息查询等服务)给予奖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上年度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区内企业或机构的公共技术服务收入进行确认,并按照确认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七条对首次通过国家级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依托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建设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奖励50万元,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奖励30万元。每年根据经过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上年度接待参观人数超过1000人次的科普教育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每年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不超过1%的第三方服务采购资金。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使用该资金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用于对科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开展开发区科技创新体系研究以及建设运营科技大数据系统等。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已享受开发区相关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和机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如已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委令第144号)申请相关政策扶持,则继续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如在本办法执行之日后新申请相关政策扶持,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办事程序参见政策兑现指南。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

编辑:冰亚@北京纳杰专利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qita/20171013/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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