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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

发布时间:2017-11-23

湖南郴州: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
郴州知识产权贯标补助

根据《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郴州制定了《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在《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中明确规定:

(一)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对被新评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1.市级新培育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试点期限为3年,每年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

2.市级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期限为3年,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

3.试点示范期间内,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定的,另外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

附: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推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安排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促进本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郴州市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专利必须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第七条支持范围:

(一)专利资助:主要包括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人资助;部分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专利破零企业资助;国内发明专利引进资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政府专利奖等;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市中心城区的重点项目。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即县市区、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市场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2.专利转化运用,即专利价值评估、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等;

3.专利执法和维权援助,即推进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维权援助、专利行政执法中介服务购买等;

4.专利信息利用,即知识产权托管、专利信息平台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等;

5.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即专项人才培养、专利代理服务能力提升、专利驱动发展课题研究等。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支持方式:专利资助资金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即根据国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文件、专家评审或评定结果等,对不同项目按规定标准分类计算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其他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或后补助方式分配。

第三章专利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国内授权专利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4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采用分段资助方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或正式收据复印件,按每件1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再按每件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按每件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外完成国家(地区)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的,每件每国家(地区)资助1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此项已享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本项资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条发明人资助

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资助3000元。

第十一条部分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对由于没有按时缴纳年费将要失效的发明专利进行动态监测,对缴纳年费存在客观困难的专利权人,经调查研究核实后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专利破零企业资助

辖区内的“零专利申请”企业由在郴州市行政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专利代理机构(含本地注册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理申请专利,且申请人地址在郴州市辖区内,给予企业每个发明专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代理服务费用资助。

第十三条国内发明专利引进资助

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已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经确认在申报时效内,该发明专利与本单位的主导产品关联度密切并在本地转化运用的,对引进总量达到10-19件、20-29件、30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

对成功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到位的市中心城区内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的1%给予评估费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政府专利奖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获奖者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者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郴州市专利奖的奖项和标准按照《郴州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专利资助项目。

第四章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专利技术产业化

对辖区内技术先进、权属稳定及产业化前景好的专利技术予以支持。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一)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对被新评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1.市级新培育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试点期限为3年,每年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

2.市级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期限为3年,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

3.试点示范期间内,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定的,另外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

(三)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事业单位

市级新培育的知识产权试点事业单位,试点期限3年,每年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专利执法和维权

(一)专利执法

县市区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必需录入全国专利执法办案报送系统,且检审认定合格。对完成省局专利行政执法年度工作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县区市给予适当的执法工作经费奖励。

(二)专利维权

市中心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为维护自身合法专利权益而主动对辖区外的当事人提起专利维权保护行动或积极应对辖区外当事人提起的专利侵权投诉,终审胜诉实现维权目标的,每件案件补助2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

(三)专利权检索或评价/专利侵权鉴定/专利纠纷调处司法确认

支持市中心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为主动开展专利维权而进行专利权检索或评价,对该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下属单位出具的发票金额给予等额补助。同一专利只能申报一次。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支持市中心城区内的专利权人为主动开展专利维权而进行侵权鉴定、司法确认,对请求权威部门鉴定费用、司法确认费用按照鉴定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发票金额给予等额补助。同一专利只能申报一次。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条专利人才培养

(一)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在郴州市中心城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含本地注册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理申请人地址在本辖区内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对专利代理机构资助1000元/件;实用新型获得授权,对专利代理机构资助200元/件。

(二)专利代理人

对郴州市中心城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含本地注册机构、分公司、办事处)引进的拥有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业代理人才且在郴州服务1年(含)以上,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数量12件(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二十一条其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

第五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获得战略实施资金支持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二)有承担项目的专业团队,且成员结构合理,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中省驻郴单位、市属单位,郴州国家高新区、郴州经开区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报。

各县市区项目由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和汇总后,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项目法支持的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六条对初步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湖南省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战略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同时,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战略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公示无异议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战略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30日内,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接到验收申请一个月之内,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组织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一)项目合同书中的目标和任务按时完成且经费使用规范的,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通过。

1、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约定目标和内容的;

4、超过合同书规定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5、项目实施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申请本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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