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7-12-19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为鼓励自主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杨凌示范区制定了《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的标准。
在《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工作补助和奖励”中规定:
通过知识产权贯标验收工作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两项不兼得;通过贯标验收或认证的企业在申报各级科技计划和知识产权项目时优先予以推荐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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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自主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示范区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提升示范区核心竞争力,实现示范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示范区实际,设立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区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来源
(一)示范区财政拨款;
(二)国家、省知识产权工作补助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资助和奖励;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才培养补助;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四)知识产权工作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在示范区内开展发明、创造以及知识产权宣传、保护等方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第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在示范区财政局监督下由示范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章专利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
(二)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已授权;
(三)国外发明专利已经受理或授权。
第六条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杨凌示范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原件、复印件);
(五)非第一发明人申请本项资助时需提交该项专利第一发明人同意书;
(六)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对象为发明人时需提交专利权所属单位同意书。
第七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杨凌示范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资助1000元/件、授权后奖励1000元/件;
(二)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采取“后补助”,授权后分别资助1000元/件和500元/件;
(三)国外专利申请受理后资助1万元/件、授权后奖励2万元/件;
(四)有效发明专利从第7年始给予年费资助、标准为当年已缴清年费的50%,此后资助比例逐年递减5%。
第三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才培养补助
第九条依法在示范区新注册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享受杨凌示范区技术创业团队相关政策。
第十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区内企业、科研院所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通过知识产权服务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全额补助报名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给予1000元奖励。
第四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第十二条凡在示范区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不能享受陕西省政策补助的,金融机构放款后,专利评估费予以全额补助,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9月20日前持银行清息凭证申请贴息补贴。
第五章知识产权工作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验收工作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两项不兼得;通过贯标验收或认证的企业在申报各级科技计划和知识产权项目时优先予以推荐或支持。
第十四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包括中国外观设计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陕西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列入国家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对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比较完善、拥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总量达到30件以上的企业,授予“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对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服务的单位,给予适当工作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外出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支持,经核实,追回所有资助补助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杨管知发〔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