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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标奖励50000 元,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8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18 日

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创新和知识型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1 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4号)以及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相关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奖励对象

保山市辖区内符合本实施办法资助奖励范围的依法设立有效的单位、团体或在保山市辖区内工作、居住 1 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二、资助奖励范围

(一)资助范围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1 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 1 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www.bjnajie.com

3.通过 PCT 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 1 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维持 6 年以上(含 6 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6.成功创建国家级试点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园区,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区)且通过验收的县(市、区)。

7.获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

(二)奖励范围

1.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专利,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2.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

3.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含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实务人才等)。在上述资助奖励范围内,已获得市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予以资助奖励。

三、资助奖励标准

(一)资助标准

1.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2500 元,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2.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5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2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 1000 元,同一专利只资助 1 次。

3.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5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2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 1000 元,同一专利只资助 1 次。

4.维持 6 年以上(含 6 年)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000 元;维持 6 年以上(含 6 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2000 元。

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户资助 50000 元。

6.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资助 10 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资助 5 万元;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并通过国家级验收资助 10 万元,通过省级验收资助 5 万元。

7.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资助 10 万元,获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资助 10 万元,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资助 10000 元。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获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二)奖励标准

1.获评国家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金奖 20000 元,银奖 15000元,优秀奖 10000 元,组织奖、推荐奖各 5000 元;获评省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一等奖 10000 元,二等奖 6000 元,三等奖 4000元,其他奖 2000 元;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 20万元。

2.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奖励 20000 元;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 10000 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每户奖励 10000 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 5000 元。

3.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 10000 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 5000 元。

四、申报时间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受理 1 次。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于获批或授权日起 1年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资助奖励对象,在规定时限内自愿进行申报。资助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奖励直接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的填报《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申报知识产权奖励的填报《保山市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各一式二份。

2.有关证明材料。相关授权证书、批准证书或批文;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维持 6 年以上(含 6 年)的证明材料;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相关证书或批文提交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三)受理审批

资助申请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初审,符合规定的报保山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奖励申报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

(四)公示

经审批确定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对象,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五)撤回、放弃与异议处理

1.申请人主动自愿放弃申请或对受理审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决定。

2.社会公众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材料,并注明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

3.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异议资助奖励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异议方、申请人。

4.参与异议事项处理的人员,应对异议方身份及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六)资金拨付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在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结果报保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资金审批拨付。

(七)资金兑付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拨付款后应及时向资助奖励对象进行兑付。获得资助奖励对象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资金兑付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鼓励创建相关知识产权工作人才库,人才库内的人才优先应邀参与有关项目评定、评审等工作。

(二)申请人对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应承诺和保证知识产权有效、无权属纠纷、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对以重复申请资助奖励、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3 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代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的单位(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其办理资助奖励,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3〕93 号)、《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知字〔2007〕2 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办法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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