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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乏显著性,“天天开启 百年好合”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

发布时间:2018-03-20

驳回复审商标:第21179363号“天天开启 百年好合”商标

第21179363号“天天开启 百年好合”商标

关于第21179363号“天天开启 百年好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成都天天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79363号“天天开启百年好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用于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获得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申请人经销商加盟合同5份;申请人参加展览会的合同及照片;申请人宣传手册的合同及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天天开启百年好合”使用在其指定的金属板条等商品上,易被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取得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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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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