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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款商标注册难,缺乏显著成阻拦!

发布时间:2018-04-16

驳回复审商标:第20778432号“爆款”商标

爆款

关于第20778432号“爆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杰佳国际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8432号“爆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爆款”指销量很高的商品,是时尚潮流的象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2、其他商标有获准注册先例。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由网络兴起、现普遍被使用的词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另外,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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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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