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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登记申请成功!

发布时间:2019-09-19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日,也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在今年的10月1日国庆节上将举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而习近平主席也将会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庆祝大会结束后,将举行盛大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阅兵式和群众游行。

阅兵式

蜗牛纳到现在还记得中国上一个十年阅兵式,许多外国网友在看到了中国的阅兵式后都感到十分震撼,并在评论区留下了对中国深深的敬意。

今年的阅兵式可能会更加的盛大,也许会创下历史新高的记录也说不定。

但这只能等10月1日那天才能知道了,不过现在有一件事,值得我们兴奋一下。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6月3日,发布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

标识说明: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以数字“70”和代表国家形象的国徽五星及天安门作为设计核心元素,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庆典活动主题。

活动标识中,“70”设计成翻开历史新的一页的视觉效果,突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崭新形象,寓意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奋力谱写新篇章。

“7”的造型又像节日的彩带,其飘动的效果与醒目的金色立体国徽五星及天安门所在的圆形构成了一动一静的互动关系,既体现了历史的厚重感,又蕴含了重大节日的欢庆气氛。

这似乎没什么可兴奋的?毕竟以前的50周年、60周年都公布过相关的活动标识呀。

不,还是有些不一样的,因为在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关于核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第325号)。

关于核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9月4日


至于如何使用,国务院新闻办在这方面上也已经给出了相关规定。

使用范围

1.用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使用要求

1.庆祝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2.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3.以庆祝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4.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能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使用管理

1.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国务院新闻办。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庆祝活动标识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标识被商业注册,要加强标识使用的市场监督和管理。

3.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辖区内和主管主办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等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


不过有人问了,私人设计的“中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可以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吗?

emmm,通常来说,是不可以的。

我们先了解一下何为特殊标志。它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从国际性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 的规定,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和筹备者。

并且,申请特殊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 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并拥有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 制定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虽然自己不能申请,但可以看官方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的流程呀,要知道它的办理过程和普通的商标注册过程不太一样呢。

一、办理途径和步骤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登记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二、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依据及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因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最好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和特殊标志权利。(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经申请人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标图样1张,指定颜色的,则为彩色图样1张,黑白墨稿1张;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在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的填写中,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在类别和类别名称一栏中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别名称,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 

3、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四、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委托他人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代理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代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代理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要求补正后,将申请书件送回或邮寄至商标局。补正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注意事项

1、因特殊标志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作书面修改后,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加盖代理人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名。

五、特殊标志登记的延期申请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经发证机关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特殊标志登记所有人介绍经办人前来办理特殊标志登记延期事宜的介绍信。

6、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有关书式的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在填写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的理由。

(三)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不收取费用。

六、特殊标志登记的无效申请

(一)简要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二)注意事项

1、提出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一式两份,申明理由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2、商标局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辩。

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答辩期限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3、商标局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不收取费用。

七、注意事项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办者。

2、通讯方式的填写非常重要。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的文件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前如地址已经变更的,则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的地址变更。

3、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商标局将予以驳回,不予登记。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申请文件齐备无误、填写规范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违反禁用条款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商标局对特殊标志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后向申请人颁发《特殊标志登记证》。

5、申请人提交申请后6个月内没有收到任何信息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申请后免费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6、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之日至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7、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8、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自己依法使用特殊标志,也可以通过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将其许可他人在依法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

以上条例来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网,其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如果某个特殊标志过了保护期,可以将之注册成商标吗?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因为过了保护期或专用期的标识是不再受其原来的权利保护,所以是可以提交申请相关的商标注册,并且也有可能在最后获得授权。

如果是打算等“中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的特殊标识到期,然后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话,蜗牛纳劝你还是别想了,这种商标永远都不会让你注册成功!

但因为,要注册的这种特殊标志商标必须得满足我国《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要求!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也就是说,该商标本身不能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所以,还是好好期待今年的大阅兵式吧,不该想的就甭惦记了哈!

——END——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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