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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13

丰台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个层次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努力实现科普工作社会化,科普活动经常化,科普形式多样化,科普投入多元化。

二、科普工作应坚持科学态度;采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禁止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禁止以科学,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区、街、乡社会发展计划和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抓落实。支持本单位所属人员接受科普教育。

四、健全和完善区政府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区科委、区科协、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计经委、区教委、区农委、区商委、区街道办、区文明办、区人事局、区卫生局、区文化文物局、区广播电视局、区园林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工会、区妇联、团区委。联席会议主席由区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科委;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委主管副主任兼任。

五、区属各单位要按《条例》要求,认真履行科普工作的社会职责。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区的科普工作,其职责是: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丰台区科普活动专项经费;组织、协调全区参与市级大型科普活动;负责全区科普统计年报和区级科普奖励工作。

丰台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我区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负责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协助制定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策划组织全区性的大型科普活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利一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充分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多个层次的科普活动。积极协调辖区内适宜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实验室、生产车间等。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供群众参观。

丰台区委宣传部、丰台区委组织部组织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学习现代利一技知识;接受科普教育,并把学习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丰台区人事局负责科级以下(含科级)国家公务员科技知识学习的组织工作。将科普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丰台区教育委员会是中小学生科技教育工作的主要领导和管理机构,应组织全区各中小学校;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富于创造性的科技教育活动,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技术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强化科技实践活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确保中小学科技教育工作的开展。

丰台区农业委员会、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农村教育科应根据我区城乡结合部的特点,通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向企业职工及农民广泛开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将其导向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区政府其他部门应按《条例》规定职责,认真做好科普工作。丰台区广播电视局要开办固定科普宣传栏目,增加科普节目的播出时间,加大新闻媒体的科普宣传力度,使新闻媒体成为广大群众获取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渠道。

丰台区文化文物局要组织、协调辖区内各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根据各自特点,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宣传。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科普工作;巩固和发挥以街道科协、居(家)委会为基础的科普示范点作用,组织和协调辖区内的科普活动,逐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科技素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结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特点;开展不同内容,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六、丰台区科技馆、东高地青少年科技馆、区少年宫等专业科普场所,不得违背《条例》改作他用,要充分发挥其科普教育的功能,组织开展青少年专题科普活动和日常校外科普教育,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同时要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办好科普橱窗及常设展览,定期组织科普巡回展。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条例》维护科普工作者正当权益,支持其认真履行义务。科普工作者在参加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其所完成的科普方面的作品和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及获得的科普奖励,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八、区政府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以1999年40万一元为基数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科普专项经费,每年按ZO%比例增长。各单位也应在年度支出中适当安排科普费用。

九、设立“丰台区科学技术普及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对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或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科普工作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来源:丰台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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