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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1

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成果的应用,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增强我市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及工作经费在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列支,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与奖励坚持择优、不重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资助及奖励范围

(一)资助范围

1.重点资助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适当资助关系本市支柱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重点资助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市居民的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发明专利实审费。

3.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申请人系我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或本市居民的专利申请项目,或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居民。

4.对非转让方式取得、并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或关系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的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部分年费。

(二)奖励范围

1.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

2.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和实施奖励。

3.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我市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县区(含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年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在我市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县区(含高新区和工业园区)。

4.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我市当年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企业单位(含专利权属柳州市的中直、区直企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除外);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率不低于25%、且增长率排名前三名的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实现“零突破”的企业。

5.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我市排位前三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事业单位(含高校、高职高专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6.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前三名,授权量达2件以上的前三名市民。

7.一次性奖励全年代理本地专利申请总量达到4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前三名的本市专利服务机构;当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代理机构。

第五条申请资助

(一)资助条件:

1.专利申请、授权及实施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2.专利申请权属明确。

3.申请资助专利项目应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4.职务发明人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有关国家或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5.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资助须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且发明专利应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六个月内、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资助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六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

6.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专利,应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后六个月内。

7.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8.已获得政府财政专利申请专项资助的,不再予以资助。

7.同一发明专利获得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按最高标准只资助一次。

9.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1.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实际发生金额予以资助;申请不符合减缓条件未能减缓的,申请费以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每件资助2000元。

2.国内专利申请委托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6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300元;

3.为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际专利,凡通过PCT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0元/件;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

4.对现有先进适用关键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缴纳确有困难且已超过年费减缓期限、距专利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少于3年的,参照国家专利年费减缓比例3年内逐年给予年费资助。其中职务发明资助应缴年费额的70%,非职务发明资助年费85%。

第六条奖励

(一)专利授权和实施奖励条件:

1.专利权属明确,且专利申请及授权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2.已获得我国或相关国家的专利授权证书。

3.申请授权奖励应当在获得专利授权证书后6个月内向柳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奖励申请。

4.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项目,第一专利权人应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5.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涉嫌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二)先进奖励标准:

1.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专利奖励10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专利奖励50000元/项。

2.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我市排位前3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县区(含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分别奖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年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在我市排位前3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县区(含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分别奖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3.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我市当年排位前3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企业单位(含专利权属柳州市的中直、区直企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除外),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率不低于25%、且增长率排名前三名的企业单位,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年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受理实现“零突破”的企业,每户企业奖励2000元。

4.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我市排位前3名,且年专利申请增长率不低于25%的事业单位(含高校、高职高专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5.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前3名的市民,分别奖励5000元、3500元、2000元。

6.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授权量前3名、全年本地专利代理申请总量达到400件以上的专利服务机构20000元/所,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发明专利代理量100件,再奖励5000元。

7.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2件以上的前3名市民,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若出现符合奖励条件但授权量均同等的情况,则奖励10000元/人。

(三)发明专利授权和实施奖励办法

1.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2000元/件,获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5000元/件。

2.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实施本市有效发明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推动我市产业技术进步的,可依据“柳州市企业技术创新奖”提出奖励申请。

第七条资助、奖励程序

(一)申请:填写《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柳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实施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受理审查: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受理;

(三)审批拨付:对受理的申请,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定期集中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审批、拨付;对受理的实施奖励申请,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定期集中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予以奖励。

(四)每年资助、奖励审批二次,即上半年6月受理申请,7月审批;下半年12月受理申请,次年元月审批。每年12月的申请可延至次年上半年受理、审批。

第八条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助及奖励资金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年度资助及奖励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接受资助及奖励的专利(申请)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资助对象应在接受资助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效果以及专利实施情况。

第九条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及奖励的,由柳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柳州市科技局、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0月11日颁布的《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高新认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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